2022年5月29日下午,“董事会的功能嬗变——兼议《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则革新”学术讲座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李诗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周淳担任与谈人。我院师生、校友和兄弟院校的师生们云集一堂,200多人共同参与学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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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周游老师通过《公司法修订草案》第62—64条、第70条、第124—125条、第130条—131条和第137条为我们介绍了关于董事会规则的主要变化。接着,周游老师带领我们对“董事会中心主义”展开了理论溯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从以目的为导向转向以利益为导向,而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恰恰能够丰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内涵。
随后,周游老师对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了概念上的厘清。他首先介绍了董事会功能的域外考察内容:美国的普通公司董事会制度发展,是从管理型董事会转向监督型董事会,再回归到管理型董事会;德国的股份公司则从管理型董事会向监督型董事会发展;日本则对此持更加开放的态度,给予了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可以看出,董事会的功能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包含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部分内容。因此,为了迎合不同公司的治理需求,不能试图用单一的理论去解释公司治理。周游老师籍此将董事会定义为选择型治理规则的一个“联结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公司法的当前改革及未来实践中,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本公司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由此实现从功能固化的董事会,向可以回应不同功能需求的选择型董事会的蜕变。
在此基础上,周游老师对我国本土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向我们详细介绍了从1904年《钦定商律·公司律》到1929年的《公司法》,从1946年《公司法》到1950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1993年《公司法》至今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沿革。他认为,我国公司法语境下,董事会并不仅仅具有“执行”功能,从一系列法律文件可以看出,董事会还兼具决策和监督功能。从这次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中监事会并不是必设选项,相应的监督功能事实上由董事会承担。
周游老师由此提出,选择型董事会将会是我国公司治理发展方向之一,这需要现实层面的部门监管向目标层面的当事人公司选择作出放权。周游老师还对选择型董事会的规则提出了调适方案:总体上要避免陷入“霍布森选择”陷阱,在细化方面要避免一刀切。
最后,周游老师总结认为,公司法的当前改革及未来实践,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不同类型公司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继而,对于“异质化”的董事有必要设置差异化的义务规则,并强化“选择者”责任,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02
在评议环节,第一位与谈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周淳老师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1、我国公司法进行选择性立法的标准和蓝本尚不明确;2、公司法诱导性变迁的出发点,是来自于应然层面的肯定,抑或为了消除外部的疑虑,亟待思考;3、一些比较法上的既有概念,例如法国法对公司三权分置的概念,往往使学者们先入为主,反而陷入其桎梏。并且,周淳老师从董事信义义务的定制化与非定制化的角度,对“异质化”的董事如何设置差异化的义务规则进行了详细解答,为今后选择型董事会的实施提出了切实的设想。
第二位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的李诗鸿老师也分享了自己关于董事会的理念的看法。他对公司组织体的属性进行横向比较,越“公开”的公司,诸如上市公司,其强制性规则、董事会功能、信义义务等内容会越发弱化。
此外,李诗鸿老师还提到,董事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也是集权与民主的混合体。对于董事会,我们在进行相关规则创新时,要谈理论、谈创新,更要谈常识、谈共识。
在提问环节,与会的同学们也积极发言,周游老师一一给予了回应。本次讲座一共持续了三个小时,最后,与会师生打开摄像头合影留念,为本次讲座画上圆满的句号。
文字:史金戈
图片:史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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