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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丨任海涛:校规不能成为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法外之法”

任海涛 海上法学院
2024年10月10日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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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

近年来,一些不合理的校规频繁曝光,例如“11点以后上厕所属重大违纪”“女学生必须理短发”等规定,因其过度严苛、缺乏人性化变通,甚至侵犯学生基本权利而引发争议,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究其根本,在于学校管理中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不仅暴露了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还揭示了更深层次教育管理模式的缺损。

相关校规频繁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管理思维的滞后以及制定过程中的制度疏忽。许多学校在制定管理规章时,仍然沿用传统“自上而下”的单向施压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和作为教育过程参与者的权利。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僵化、缺乏互动,更难以适应学生成长过程中日益复杂的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某些学校规定学生在课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甚至将“非常规的冲跑”视为违纪并施以惩罚。这样的规定不仅在合理性上存在争议,甚至还触及了学生的基本自由,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加剧对立情绪,也动摇了校规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在制定校规时,部分学校还表现出法治意识的缺乏。有些学校在制定规章时,忽视了《教育法》等法律中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单方面强调控制和管理,虽然貌似维护了学校的秩序,实质上却漠视了教育的核心——尊重学生个体发展的需求。例如,有学校禁止学生在假期使用智能手机,甚至要求学生上交密码以便检查。公然侵犯学生隐私权,暴露了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两者关系严重失衡。这类规定非但不能增强学校管理的秩序感,反而激化了学生的抵触情绪,削弱了师生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更为严重的是,校规的制定与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使得一些过于苛刻甚至违法的规定得以实施。例如,禁止学生午休期间上厕所的规定,不仅严重违背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也反映出学校管理者的观念僵化与粗暴任性。由于学校规章缺乏外部监督,这类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往往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从法律角度看,校规的制定并非可以随意为之。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但这一权力并非不受限制,任何校规都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高等教育法》强调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些法律其实已经为校规的制定提示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校规的制定与执行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强调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校规的制定应遵循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首先,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校规的制定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尤其在涉及学生隐私、自由等基本权利时,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管理权限。例如,要求检查学生手机密码的规定就明显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管理权滥用。其次,校规应遵循比例原则,即管理措施的严苛程度应与其目标相适应,不能采取过度的限制性措施。例如,有学校规定禁止学生在课间离开教室,其严苛度远超维护秩序的必要范围,且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同时,正当程序原则应当成为校规制定和执行的核心。学校对学生施行处分时,必须保障程序的正当公正,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一些学校处分学生缺乏透明的程序规范,学生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或申诉,不仅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还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实践中,对校规启动监督与审查的实例也难得一见。一方面,行政监督机制相对薄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虽然都规定校规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但备案程序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审查。为了确保校规符合法律和学生权益保护的要求,建立“备案+审查”的双重机制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校规,应当加强实质性审查与评估。另一方面,司法审查也应成为校规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个别案例中,学生通过诉讼挑战不合理的校规,法院由此得以在审理过程中对校规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校规不仅仅是管理的手段,更是教育理念的体现。如果学校能够在管理中尊重学生合法权益,校规将成为推动教育发展的正向力量,而非束缚学生自由与权利的工具。因此,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制定校规,充分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校规的管理措施应体现教育的本质属性,而非仅为管理的便利。最重要的是,行政和司法监督机制需要及时到位,以确保校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其沦为侵犯学生权益的“法外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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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10月9日B3版“学者评论”)

执行编辑|朱非

责任编辑|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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