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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 吴彦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次数:1


《自然法理论》菲尼斯
 
吴彦编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译者简介:吴彦,浙江温州人,201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2014年分别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现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译有《康德:权利哲学》《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自然法理论》。在《哲学与文化》(中国台湾)、《二十一世纪》(中国香港)、《开放时代》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主编商务印书馆丛书“自然法名著译丛”“政治哲学名著译丛”,创办并主编《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全书目录
 
阿奎那的道德、政治与法律哲学
法律的自然法理论
自由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附录一 术语简释
附录二 约翰·菲尼斯著述文献
附录三 菲尼斯的新古典自然法理论:基本意图和路径
译后记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菲尼斯围绕自然法主题而撰写的三篇重要论文。前两篇文章是菲尼斯为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集中呈现了菲尼斯的整个道德、政治和法律哲学。读者基本可以从这两篇文章中看到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全貌和整体框架。后一篇文章涉及对自然法理论在当代所面对的主要的论争对象——自由主义所进行的批判和反思,从中我们亦可看到自然法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谱系中的基本位置。精选的这三篇文章基本上呈现了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的总体面貌和根本旨趣。
 
附录一:术语简释
 
菲尼斯的学说秉持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传统,其中诸多术语之含义都是在这个传统语境中谈论的。但同时,他也在某些方面对它们有所改造。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表述中,在一些关键术语的后面,很多时候都会附上拉丁文原文,有些关键术语是不能用当代英语的通行用法来理解的,准确把握这些关键性术语对于我们理解菲尼斯的学说至为关键。下面我将就其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术语作一些预备性的澄清,以便读者在阅读文本时不致产生误解。
 
1、principle(原则)
 
我在这里统一将该词译为“原则”。拉丁原文为“principium”。“原则”(principles)在新自然法学派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正确地理解它们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学派的学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里的原则指的是“实践理性的诸第一原则”。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指引性(directiveness),亦即以理性的方式指引人们趋向基本善。所以它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规则”(rule)、“原则”(principle)是不同的。古代伦理学和现代伦理学的一个根本性转变来自基督教神学引入的上帝立法观念。立法观念必然与义务观念紧密相连。由此,道德的首要任务不再被看成是德性或人的卓越性(excellence),而是服从命令,履行通过立法而设定的义务。这正是所谓的古代的“德性伦理学”(目的论)与现代的“规则伦理学”(义务论作为其中一种类型)之分野的根源。新自然法学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指引人们趋向目的(基本善)的“原则”的实践哲学来调和其中的分野。在此,“原则”不再被看成是一种外在于人类实践活动本身的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实践理性的构成活动本身。或者说,它是实践理性活动的一个起点(starting-point),即拉丁语所谓的“principium”。关于菲尼斯的“原则”一词的使用方式,可参见他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3章第3节的评注中的说明。他引用了拉兹的说法,把“原则”看成是一种最终的价值或一种行动理由,而不是一种类似于规则的东西(the “rule”-like use)[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76-77.]。
 
2、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实践理智能力/实践合理性)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是菲尼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核心词汇,尽管在其他新自然法理论家,比如格里塞茨那里,这个词汇很少被使用。在我们的中文语境中,这是一个很难译的术语。沈宗灵先生把它译为“实践理智性”(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台湾学者周明泉把它译为“实践可理性程度”(参见周明泉:“论John 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论与天主教社会理论融通之可能性”,载《哲学与文化》)。就菲尼斯来讲,“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就是拉丁语“prudentia”的现代英语译法。而后面这个拉丁词,我们通常将其译为“明智”或“审慎”。它是古代哲学所谓的四种基本德性之一。然而,就菲尼斯对于“prudentia”的理解而言,他赋予了这个词以更多的现代含义,尤其是将一种实践理性的意义注入了进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practical reasonableness”通常有这么两层基本含义:(1)它是人所禀赋的一种能力,其最基本的根源在于实践理性,这也是菲尼斯用“practical reasonableness”,而不是直接用“prudentia”这个拉丁语,或者用以前人们(尤其是托马斯主义者)的通常译法“实践智慧”(practical wisdom)的原因。(2)它是在理性禀赋基础上逐渐“习养”而成的一种东西,它体现着实践理性向人类行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正基于此,在这里,根据语境之不同,为作了相应的处理:当它所指的是一种德性的时候,为通常将他译为“实践理智能力”,而在它所指的是一种要求时,则通常把它译为“实践合理性”。不过,总体而言,我们在理解这个词在菲尼斯自然法理论中的含义时,有必要牢记如下两点:一是它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明智德性,亦即拥有一种对未知世界作出明智判断的能力,旨在应付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二是它代表了一种合乎理性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往往是带有一种整体的建筑式理性味道的实践理性能力。
 
3、determinatio(慎断)
 
“慎断”(determinatio)一词在新自然法学派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解释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的时候,其含义是明智和审慎的决断(抉择),即在各种好的方案之间选择一个方案以及从一般性的规则推演出(区别于“演绎”)具体的规则。所以,“慎断”是与实践理智能力紧密相关的。由此,罗伯特·乔治(菲尼斯的弟子,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把它称为“一种实践理智的活动”(Robert George, In Defense of Natur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08),以区别于“演绎”。根据菲尼斯对于阿奎那的解读,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推论有两种方式,一是“演绎”,另一是“慎断”。后者可类比为一种建筑活动。“(阿奎那)根据‘建筑’这个类比来解释‘慎断’这个概念,在此,一般观念或形式必须被具体化为特定的房子、门、门锁,这些具体的规定显然是源出于一般理念并为其所型塑,但是很多具体的方面或多或少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必然需要建筑师本人的取舍。艺术品(的制作)受制于基本理念,但却并不完全受其规定。”[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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