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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跨领域问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1


      3月15日既是华东师大首个校园主题日,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由华东师大法学院与《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联合举办“跨学科对话: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研讨会。来自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东方法学》杂志、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精锐教育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从不同领域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位、监管、域外治理经验以及综合治理展开对话。本次活动同时也是校园主题日的活动之一。
 
                     
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惠虹致辞


《教育发展研究》编辑部主任林岚致辞

                 
法学院黄欣教授主持研讨会
 
       围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位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与改革发展教育研究所所长杨小微、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包蕾萍、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培训中心副教授万恒进行了对话。杨小微所长提出了“社会助学”概念,认为当前的社会助学存在仅仅迎合“升学主义”的诉求,缺少独特的办学理念的问题,而解决新问题要有新视角——供给侧,提升质量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他倡议全社会“供给者”联合起来,共建美好学习化社会。
 

 
      包蕾萍研究员认为目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几个问题:法治建设步伐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相匹配、社会化培训机构的非公益属性、师资的问题以及内生性发展被内卷化危机取代等等。他认为要从高考改革入手,明确社会化培训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加强分类管理机制,鼓励民办教育。
 

 
      万恒副教授认为对培训机构有最大的依赖的群体是中产阶级或者是中下阶层,他们需要依靠培训机构帮助解决学生的问题。解决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问题也要回应他们的需求,要提供有效的服务满足公众的利益,体现教育公平。
 

 
      围绕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问题,上海市教委青保处处长朱坚、上海师大社科处处长马英娟、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王军老师进行了对话。
 
      朱坚处长认为当前监管乏力存在不能管、不愿管、不敢管、无法管等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要实现有效监管,在思想观念上首先规范在先、加强服务、严惩少数;在工作路径上,要纲举目张、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同时,要注重环境建设,推动监管机关、培训主题、受训学生、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培育良好生态。
 

 
      马英娟教授认为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社会自治的关系;理顺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采取包括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的监管方式、行政指导柔性的方式引导、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以及行业自律等多样化的有效的监管手段,实现合作治理。 


 
      王军老师认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之前,先搞清楚分类监管的历史,以及目前关于分类监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的规定。要以法律变迁为背景具体讨论要不要管、谁来管、监管的程度如何、是全部监管还是服务监管、是部分监管还是不管等问题。
 

 
      围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域外治理经验,上海师大教育学院孔令帅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海涛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孟凡壮做了介绍。
 
      孔令帅教授介绍了日本、新加坡在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经验,提出可以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经验,把相关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信息放到网上或者印发成册,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从长远来说,则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提高公立教育的质量。


 
      任海涛副教授介绍了美国的具体做法,他归纳为十二条经验,包括:立法引导;严格的准入制度;职能的转变;双向管理;鼓励办学,设立评鉴标准;核心信息公布;给予培训机构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严格的自律;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接受公司法、消费者协会的管理;对非营利和营利性的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等。


 
      孟凡壮老师介绍了韩国《私立教育机构设立、经营与课外辅导法》有关情况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围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芒、《东方法学》编辑部主任吴以扬、精锐教育总裁孟晓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余锋副教授做了交流。
 
      朱芒教授认为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看校外教育机构治理问题,从外部来说,要回答社会培训机构在市场中的发展动力问题,从内部来说,要解决机构收费、师资管理、学生教育方案等问题。
 
   
  
      吴以扬主任认为首先应该理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种类,实现治理主体多样化,治理手段上扶持与规范并举,同时也应消除一些灰色的管理地带。 
    

 
      精锐教育的孟晓强总裁认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问题靠一方力量,靠单方力量都不够,需要综合治理;需要行业学会和协会的帮扶,也需要行业自律。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余锋副教授认为校外教育培训不是不办,是要依法合规的办好。在现有的框架下的综合治理,要体现出参与者的多元化和措施的多元化。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处长张志军与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磊进行了总结。张志军副处长提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问题要坚持系统性和局部性的结合,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坚持本土性与国际性相结合。
 
                                           
    
      王磊处长提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要回到上海语境、国内语境,要从供需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要深入剖析原因,对症下药。他提出,此次的跨学科对话,为政府破解这个难题提供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研究能深入开展,更好服务上海教育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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