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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王欢欢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9-03 浏览次数:1


期刊: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2017年04期

作者:王欢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如果土壤污染由过去的活动造成,污染发生于法律实施前,而污染状态持续至法律实施后,追究新法生效前的污染者或其他潜在责任者的污染土壤治理或修复责任,就会构成新法的真正、不利、强式溯及。土壤污染治理公共利益的重大性、紧迫性使得这种溯及具有正当性。但是,为了防止全面溯及过于严苛,损害责任者基于对原法律秩序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防止人们对法产生反感,进而增加执法和司法成本,有必要设定一些缓冲机制,以寻求法的安定性和社会变动性之间的巧妙平衡。 

关键词:土壤污染; 溯及力; 场地修复; 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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