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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孟凡壮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次数:0


作者:孟凡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法学博士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年第二期

原文:
 
 当前我国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非常重要而急迫的现实问题。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问题的重视。但从长远来看,应对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通过国家专门立法防治校园欺凌具有针对性、预防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综合性等优点,也是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做法。
 
在应对校园欺凌的立法方面,美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目前美国所有50个州都有反校园欺凌法。其中,佐治亚州1999年就有专门立法,是最早立法的州,蒙大拿州2015年立法,是最后一个立法的州。总体而言,美国各州校园欺凌立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值得参考:
 
第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校园欺凌”。美国各州普遍通过立法对校园欺凌的内涵予以界定。比如,南卡罗来纳州立法规定,校园欺凌是指任何通过身体动作、电子通讯等方式,可被认为产生如下影响的行为:对其他学生身体、心理造成伤害,对其财产构成损害,或置其于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恐惧之中;辱骂、侮辱其他学生,对学校运行秩序造成实质性干扰或破坏。
 
第二,通过立法建构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美国各州普遍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学校在反校园欺凌法生效之后的特定时期内 (如6个月) 必须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很多州还通过立法为学校提供反校园欺凌政策模板,要求学校政策至少应当包括校园欺凌的界定、校园欺凌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等核心内容。此外,美国各州还通过立法要求学校为学生、教师和家长定期开展反校园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学校通过手册、网站、课程等多种形式宣传学校的反校园欺凌政策。有的州立法要求学校开发校园欺凌发生率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校园欺凌的相关数据,为完善反校园欺凌法与学校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比如,爱荷华州立法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开发校园欺凌发生率的数据收集系统,并将收集到的数据向社区报告。
 
第三,通过立法建构校园欺凌事件的报告机制。美国各州普遍通过立法要求学校反校园欺凌政策中应当明确学校职员对于欺凌事件负有报告责任,欺凌事件的善意报告人享有免于被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各州立法还明确禁止对欺凌事件的报告人进行报复,比如弗罗里达州立法规定,报复欺凌行为报告人也属于“欺凌”。有的州还建立了匿名报告制度,允许学生向学校主管部门匿名报告欺凌事件。
 
第四,通过立法建构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机制。美国各州普遍通过立法规定了校园欺凌事件的主管部门、处置程序和期限,并明确了校园欺凌事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新泽西州反欺凌法的规定,任何欺凌行为实施者都应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暂停学习、开除出校,构成其他民事或刑事责任的适用相应法律予以处置。此外,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过程中,各州立法普遍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预防此类欺凌事件的再次发生采取必要的完善措施,对欺凌行为受害者和实施者予以适当援助和追踪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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