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江汉论坛 Jianghan Tribune 2017年08期
作者:王岚,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诉讼与磋商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但从试点效果来看,二者均有局限性。仲裁有其独特价值和正当性,应将其也作为与诉讼和磋商并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需明确仲裁的法律地位,试行期间仲裁的类型可以适用临时仲裁,待条件成熟时应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核心内容包括仲裁的范围、原则、启动程序及裁决的效力。
关键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损害救济; 诉讼; 磋商;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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