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8年02期
作者:孟凡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
内容提要:对我国宪法第35条性质的认定,仅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难以得出确切结论,更为妥当的解释路径是回溯到这一条款制定与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宪法第35条解释为源自人民主权理论的政治自由条款既符合历史上制宪者的规范意图,也符合强化对国家公权力民主监督和制约的客观目的。我国宪法第41条属兼具个体自由与政治自由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条款。在涉及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检举"的规范适用中,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属法条竞合,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优先适用宪法第41条;未能落入宪法第41条规范领域的政治言论在宪法第35条的保护范围之内。通过对我国宪法第51条"概括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缩,能够确保政治言论的宪法保护强度。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之间的规范交织与相互协作构成宪法上言论自由保障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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