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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沙龙系列——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与制度改革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6-02 浏览次数:1


      2017年6月2日下午,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师大法学沙龙系列——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与制度改革”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人文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本次沙龙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孟凡壮老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李帅老师与谈,我院樊传明老师主持。
 
      樊传明老师首先对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背景和实践脉络进行了回顾,对参加沙龙的老师进行介绍,对诸位老师和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刘加良老师
 
      首先作报告的是刘加良副教授,他结合于欢案二审中检察院的一系列举措引出今天的讲座主题,并指出检察院正在经历重大的职权调整以及制度变革。刘老师又指出近三五年来,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检察院有一些职权扩张,具体体现在:一、在法院系统的腐败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且执行程序成为腐败高发区的背景下,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院从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权扩展到对民事“诉讼活动”有法律监督权,这就将执行程序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这一扩权成功背后,也存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二、自2015年7月1号起的两年内,在13个省份试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两大类型五大领域。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性,应当以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作为为前提。因此,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刘加良副教授随后又指出,尽管有着上述职权扩张,但随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改革,检察院地位下降的趋势明显。检察院“有为才有位”,只有先明确自身职权划分,依托于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才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被剥离后巩固其地位。
 

 
林喜芬老师
 
      然后进行报告的是林喜芬教授。林教授首先强调了检察院制度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可以体现在三个维度上:宏观上,检察院权力配置比较复杂,涉及到与外在机构关系和对权力生态的处理;中观上,检察院内设机构也存在部门间博弈和改革问题;微观上,检察运行机制也十分复杂。接着,林教授又分析了检察院改革之所以备受关注的原因,并给出两点理由:一则检察院本身权力十分强悍,受到多方关注;二则检察院某些权力比较弱,且这种弱主要是指其理论根基比较弱。同时,林教授从过往改革出发,强调要关注制度改革背后的逻辑。他认为,对于多元的现代性和价值的冲突、在拓展权力和保住权力时容易触及的改革边界等,都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在两位老师的报告之后,本次沙龙进入评议与讨论环节。
 


吴泽勇老师
 
      吴泽勇教授指出在中国语境下讨论检察院改革问题存在可能的立场分歧,即是以中国特色的制度为出发点抑或以西方一般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同时,改革也可能引起对公益与私益的讨论,以及对学者在改革中可以起到的作用、讨论问题的余地的反思与探索。
 


柏浪涛老师
 
      柏浪涛副教授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解读这一问题。他指出我国无罪判决比率之所以极低,很可能是受限于经济水平,出于成本考量,比如国家赔偿支出、公检法的人力物力耗费等等。



于浩老师
 
      于浩老师则提出司法改革为何以检察院为切入点,这是由检察院职能决定,又或是在改革具有正当性的当下为了改革而改革。此外,当检察院权力剥离后,能否撑起原有“两院”制度设计、谁来监督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院,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孟凡壮老师
 
      孟凡壮老师认为两位报告人的研究立场都是实证的立场,围绕“如何扩权”和“如何保有权力”展开,或许缺乏反思的视角。并且,孟老师认为应当从宪法学视角反思改革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基础,反思改革常常突破宪法与法律这一问题。
 


李帅老师
 
      李帅老师从法官这一被监督者视角出发,提出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应当对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的具体工作情况有足够了解,这样才有助于法律监督权的落实以及两方的工作展开。
 
      随后,几位老师就检察制度主题涉及到的几个具体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吴泽勇教授对沙龙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次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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