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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法律研读会(二):读《论犯罪与刑罚》”简报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次数:0

 
      2017年10月18日15:00,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华东师范大学孟宪承书院共同举办的“尚义法律研读会(二):读《论犯罪与刑罚》”在闵行校区共享空间302顺利举行。
 
      本次读书会活动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李帅老师组织、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伟老师点评。读书会开始前,李帅老师对本期讨论的主题书目《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同学们上交的28篇读书笔记进行了简要的评价,指出了其中的闪光点与不足之处。
 
      之后,何雨珂同学与闫波同学上台进行了领读,表达了自己对书中观点的一些看法与见解。


 
      何雨珂同学首先对作者贝卡利亚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短的介绍,其后针对本书第四、第十九和第四十一章的内容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根据作者在第四章中提到的“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观点,她结合我国实际表达了对于法律解释主体的看法;其后她具体分析了第十九章的刑罚及时性理论,通过事例分析补强了作者的论证;最终结合第四十一章预防犯罪的相关内容,从立法、执法、宣传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方向性建议。


 
      闫波同学首先结合作者年少成名的经历表达了对年轻人创新精神的赞叹,其后针对本书提到的刑法三大原则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他提出,刑法应该根据不同犯罪人所能预期创造的社会价值而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而且在对犯罪人量刑时,不能给予罪犯所求的刑罚。之后,他还进一步针对作者的社会契约论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领读结束后,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自由讨论。符佳蓉同学从多个角度对贝卡利亚的废除死刑观点提出了质疑;陶丹凤同学结合事例阐述了终身苦役比死刑更残酷的看法;刘亦艾同学则对闫波同学的部分观点提出了质疑,双方进行了积极的互动;最后,张弘同学从贝卡利亚的论证思路出发表达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并认为死刑的废除与否需要考虑具体国家的社会观念。



 
      最后,李帅老师与张伟老师对大家的讨论分别进行了点评,并针对其中的疑问进行了回答。16:30,持续一个半小时的尚义读书会第一期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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