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8年04期
作者:沈灏,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有诸多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管控汞污染的义务性条款,我国加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后面临着巨大的履约压力。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或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其现行法律来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管控汞污染的义务。我国现存涉汞法律规范存在规范分散、位阶低、缺乏体系性等缺陷,不足以回应《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的缔约国义务。国内民众对"无汞"健康环境的迫切需求,以及国际社会给我国的履约压力构成我国通过制定高位阶法律规范回应《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内因和外因。我国应当借此契机,推动《汞污染防治法》这一专项立法的制定,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管制空白。
关键词:《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逐个修法”模式; “制定新法”模式; 《汞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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