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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沙龙系列——法律东方主义及其中国意涵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12-21 浏览次数:1


      2017年12月21日14:00,师大法学沙龙——“法律东方主义及其中国意涵”在闵行校区法商北楼409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磊杰主讲,我院紫江青年学者于浩主持,田雷教授、晨晖学者王军、法律社会学博士生刘睿参加评议。

      讲座开始前,于浩老师对魏磊杰副教授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欢迎。
 



      第一部分,魏磊杰教授介绍了法律东方主义的思想基础。他首先指出了法律东方主义的基本观点,即西方法律东方主义的观念之下确立的二元对立观点,西方有法,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没有法。而后指出法治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意义,以及东西方因为法制供给关系而产生的文明不平等现象。并将此现象形象概括为Knowledge is power,知识就是权力。

      第二部分,魏磊杰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法律东方主义的物质实践。他提出,近代国际法的基本观点建立在所谓的文明等级论的基础之上,从最初野蛮和文明的二元论,西葡在南北美大陆殖民的“无主土地”论,到全球拓殖扩大产生的文明三元论,国际法从来都不是国际的,而是选择的。魏磊杰教授指出法律东方主义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承认的政治,而这势必会使东方国家倒向一种自我法律东方主义,即承认自身的落后,而迫切希望加入西方的蓝色文明。

      第三部分,魏磊杰教授从法律东方主义基本建构存在的问题,引出为什么要超越法律东方主义。他认为,日本70年代末的《广场协议》以及俄国休克疗法的失败,日俄的历史经验否定了全盘西化的可行性。而随着近代中国硬实力的提升,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本土意识的复兴,特别是中国梦的提出,让中国这一人口大国变得自信起来。而中国的天命观,也促使中国想要超越法律东方主义,担起对世界文明的责任。

      最后,魏磊杰教授从认识论走向方法论,谈及如何超越法律东方主义。其理论基调为,西方法治的健康“祛魅”。他指出,法律东方主义要想走向东方法律主义,必须要迈向法治再启蒙,还原西方法治的真实样态,从前苏东国家大规模法律改革实践中汲取营养,建立集儒家传统,革命传统和西方传统三统的法治新样态,真正落脚于政法体治而不只是法治话语。魏磊杰教授还特别强调,弘扬东方法律主义绝不是维持现状,或者发展自由东方主义,而是在承认法治内在规定性基础上,确立在这种话语权的建构中谁之主体性问题。




      讲座尾声,评议人田雷教授、王军老师以及博士生刘睿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疑惑,主讲人魏磊杰教授对大家的提问一一解答,并跟在座学生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引发了大家的进一步思考。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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