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18:30,师大法学论坛系列:“也谈物权变动”在法商北楼409拉开序幕。本次讲座主讲人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本院刘迎霜教授担任主持人,田雷教授,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晨晖学者李建星老师、周万里老师、李帅老师、王美舒老师、李颖轶老师也参与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开始前,刘迎霜教授先简单介绍了张谷教授,在场师生对张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张谷教授从华东师范大学的建校史及其本人与华东师范大学的渊源为导入,逐步进入讲座的正题: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在第一部分,张教授分别从现行《物权法》第15、23、28、115条切入,论述了在现行法体系,解释出物权行为的可能性。其指出,从体系解释出发,前述条文的法律行为均只能指向物权行为,否则就会存在体系的矛盾。同时,张教授还对《物权法》规定司法查封物不能进行抵押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予以修正。
在第一部分,张教授分别从现行《物权法》第15、23、28、115条切入,论述了在现行法体系,解释出物权行为的可能性。其指出,从体系解释出发,前述条文的法律行为均只能指向物权行为,否则就会存在体系的矛盾。同时,张教授还对《物权法》规定司法查封物不能进行抵押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在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予以修正。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张谷老师从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出发,论述在案例中所涉物权行为的问题,如共有份额抛弃的效力,物权行为的合意等。
最后,张谷教授从比较法模式出发,全部梳理了德国、英国与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其提出,既然中国法已经决意采取在民法总则设置法律行为的模式,那么,不采取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将会与整个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不利于构建严密、理性的民法典体系。鼓励在场学生今后学习中多去思考和探究。
最后,张谷教授从比较法模式出发,全部梳理了德国、英国与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其提出,既然中国法已经决意采取在民法总则设置法律行为的模式,那么,不采取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将会与整个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不利于构建严密、理性的民法典体系。鼓励在场学生今后学习中多去思考和探究。
经过将近三小时的思维盛宴,本次讲座在21:30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