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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第二期“诉讼标的前沿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04-28 浏览次数:3


      2019年4月28日,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第二期——“诉讼标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法学院楼408报告厅举行。“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在“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之外启动的第二个学术活动系列。理论前沿沙龙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前沿问题,旨在通过小规模、跨学科、前沿性的专题研讨,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品位。

      本次沙龙的议题是诉讼标的前沿问题。开幕式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向各位与会嘉宾介绍了启动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的初衷,并对本次议题的背景作了介绍。吴泽勇认为,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特别是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一批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讨论的研究成果,伴随着这些论文的集中发表,有必要通过一次实质性的研讨活动,进一步深化与这一议题相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研究,以推动形成共识。
 

 
      沙龙包括两个单元。在第一单元的研讨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晓彤首先做了主题为“诉的变更视角下诉讼标的概念之界定”的报告。她指出,既有研究对于诉的变更中诉讼标的概念的关注是比较少的,更多被讨论的是诉的变更的准许条件;而诉讼标的概念则更多放入消极既判力导致的重复起诉禁止语境中去研究。事实上,诉讼标的概念在诉的变更制度中是无法回避的前提问题,只有这一前提被界定清晰,何时才能变更的“准许条件”讨论才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些案例,使诉的变更与诉讼标的概念的关联性研究更加迫切,即对诉的变更作较为严格的限定,不予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以不完全一致、但存在某种关联的诉讼请求进行另诉时,又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从而使原告寻求救济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诉的变更准许条件较为严格”与“禁止重复起诉中诉讼标的概念外延较为宽泛”之间的张力,陈晓彤提出,对于诉讼标的概念的界定应当既考虑诉的变更与重复起诉禁止两项制度的特殊目的,又考虑动态诉讼程序的一贯性平衡,即将体现不同制度目的需求的“相对化”诉讼标的研究范式与体现程序前后一贯性特征的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结合起来。
 

 
      在之后的与谈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丁指出,该文对于诉的变更语境中诉讼标的概念界定的观察视角过多,以致核心观点不突出,层次关系不清晰。马丁还说,目前关于诉讼标的的研究的确有“内卷化”的倾向,诉讼标的研究应当朝着“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方向迈进,否则学生会远离学术,实务界也会远离学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认为,诉讼标的可能很难成为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核心或基础概念——这可能是诉讼标的不可承受之重,让它回归到一个指示性、描述性的概念,或许是它的最终归宿。此外,陈杭平还谈到论文写作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曹志勋肯定了文章作者扎实的比较法功底,进而谈到,诉讼标的的概念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诉讼标的是什么”,后者则是“此诉与彼诉的界限识别”问题,应予特别注意。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认为,文章所提出的基于不同程序场景的功能和价值,采取宽严适度的诉讼标的理论的想法,是很有见地和启发的。但正如前面几位与谈人所言,由于文章承载的信息量较大,导致最终的结论只是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向,缺乏实质性的观点,这或许对法官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有所助益,但很难对一般性的诉的变更案件提供明确的适用方案。

      在第二单元的研讨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袁琳做了主题为“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的报告。袁琳认为,以“诉讼请求”要素的规定方式为界分标准,《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实质上涉及两种重复起诉形态: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时,前后两诉为“实质的一诉”;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两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有不同,为了避免矛盾裁判,应视后诉为重复起诉。只有分开讨论两种情形的预设功能、适用范围及识别路径,才能够为第247条提供一个相对合理、可供适用的方案。在此前提下,如何理解重复起诉的客观方面,取决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两项要素的具体内涵和相互关系。在适用情形及识别方法上,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的重复起诉形态适用于前后两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形,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则适用于前后两诉基于相同的生活事实,但对共通的先决问题的实体法律定性不同的情形。
 

 
      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首先指出,文章似乎没有清晰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的关系,这不仅是本文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他还谈到,目前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概念的使用”“学说的理解”上的共识,从而实质性推进基础理论研究向前发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重提出,作者应当对本文提出的重复起诉分类标准与既有研究和理论之间的关联进行说明,否则难免陷入研究越多、共识推进越少的困境。作为研究基础理论的文章,不可回避的使命是要对先前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如果认为提出了与先前研究不同的甚至更好的概念或分类标准,需要进行充分地论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夏璇指出,重复起诉的研究要落实于它的具体适用与识别上,如何理解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必须置于作者所选择的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中进行讨论,而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标的理论直接得出二者关系的泛化结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翔认为,作者需要对其观点所立足的理论体系和基本语境进行说明,在对既有研究的引用上,也应基于文章主题区别对待。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就诉讼标的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为我们呈现了一场诉讼标的主题下的饕餮盛宴。

      闭幕式上,吴泽勇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吴泽勇教授认为,虽然只有半天时间,但各位学者进行了非常前沿和深入的讨论,这一方面是基于研讨主题的前沿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两位报告人为沙龙提供了很好的讨论文本,虽然很多老师提出了比较严厉的批评,这恰恰说明文本本身有很强的讨论性和拓展性。与会学者能够对基础但艰深的诉讼标的理论问题展开这么长时间的专业讨论,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尝试对这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进行观点总结和共识提炼,实现了举办民事诉讼理论沙龙的初衷,也是能够看得到的一个进步。最后,吴泽勇教授代表司法研究中心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与会嘉宾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期待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能够越办越好。第二期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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