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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青年沙龙第4期——“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分析”顺利举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1

       2022年6月20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青年沙龙(第4期)——“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分析”在线上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我院柏浪涛教授主讲,我院钱叶六教授主持,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编审方明致辞,我院张伟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业务主任李鉴振参与评议。
       沙龙开始前,方明编审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近期推出的一系列专题论坛和学术沙龙活动表示了肯定,代表人大出版社法律分社表达与华东师大法学院合作的展望与信心。他指出,在刑法教义学的学术研究中,阶层论已经成为主流的学说,在司法实务中,阶层论也逐渐被采用。而案例教学是进行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案例刑法研究(总论)》有利于读者掌握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法科生学习与司法实务者办案都有很大帮助,柏浪涛教授对该书的贡献巨大。本场沙龙所选取的网络赌博犯罪正是该书中的典型案例。

       沙龙正式开始后,柏浪涛老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谢检军等开设赌场案以及陈庆豪、陈淑娟开设赌场案。在介绍案件详情的同时,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开设赌场和组织赌博的含义是否一致,开设赌场罪是否可以理解为组织赌博犯罪,买外汇炒外汇算不算赌博,如果认定赌博,共犯角色怎么认定等等。

       柏老师首先从保护法益讲起,认为赌博罪保护的法益是国民勤劳致富的生活方式,并非在于防范二次犯罪的危险。现实中确实存在赌博导致二次犯罪的这种现象,但二者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把赌徒的这种二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法益侵害,也是不合理的。很多其他犯罪,比如毒品犯罪,也会造成二次犯罪的风险,但刑法也并没有把这种危险作为法益保护。所谓国民勤劳致富的生活方式,并非混淆道德与法律,这种保护法益实则蕴含了国家父权主义与个人自由主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对于开设赌场罪为何比赌博罪法定刑要重,柏老师不同意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个法益侵害的观点,也即开设赌场罪导致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财产陷入一种危险状态,而是认为二者保护法益没有区别,都是保护国民勤劳致富的生活方式。之所以前者法定刑较之后者要重,是因为前者的侵害程度更严重。开设赌场会成规模地推动、促进赌博,显著加剧对国民勤劳致富的侵害程度。

       柏老师对赌博的界定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独特见解,认为赌博的偶然性并非客观上的偶然性,而是主观上的偶然性。过去的事项一定具有确定性,但依然可以是赌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之仍有不确定性即可。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表明网上开设赌场不等于网上组织赌博。柏老师对此的看法是,开设赌场罪以物理空间为设想条件,不适应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首先,对于线下赌博,开设赌场罪不应解释为组织赌博。但对于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可以解释为组织赌博。境外赌博网站的经营人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在境外赌博网站赌博,既构成开设赌场罪,又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其次,组织网络赌博便构成网络上的开设赌场罪。对此应根据组织犯的原理来认定共同犯罪。具体而言,根据功能性支配标准来划分角色。

       根据以上结论,柏老师进一步分析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尤其是针对司法解释认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也属于实行行为这一点,柏老师认为需要加以具体分析:没有组织行为,仅单纯分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有组织行为,并分成,则构成共同正犯;如果只有投资行为,并分成,则构成共谋共同正犯。

       论及开设赌场罪与聚众性赌博罪的罪名关系。柏老师认为,网上组织赌博与聚众赌博的区别,实际上是组织与聚众的区别。组织要求控制性、持续性、开放性,而聚众只是单纯地聚集众人。二者有区别,但不是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沙龙的最后一部分涉及对法定刑升格条件“情节严重”的认定。针对实务界看重赌资计算这一现象,柏老师认为赌资其实并非本罪行为对象,不能直接反应法益侵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方面,应该着重考虑参赌人数、赌博次数、持续时间等情节,而弱化赌资数额。而对于参赌人数的认定,也不能直接看赌博网站的会员帐号数,而是要看实质投注的情况。
       在互动环节,在场的各位老师针对沙龙内容纷纷发表了自身的观点。

       王华伟老师从罪名之间的关系入手进行比较,认为这三种罪的关系非常微妙。首先是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王老师认为核心的界分标准有两个,第一,对象是否特定,而不是对象是否多数;第二,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空间场所性的特征,是不是固定或者稳定。其次是赌博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王老师梳理了罪名发展的历程,倾向于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认定为一种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法条关系。最后是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王老师认为关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一行为,在当下仍有适用2020年关于跨境赌博的司法解释的空间,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李鉴振主任针对本次沙龙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办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总结出一些心得。第一,检察官在实践中往往认为聚众赌博是开设赌场罪的前提条件,因为司法解释不完善,检察官群体也对自身缺乏自信,倾向于用赌博罪保底。第二,听完沙龙内容后,李主任认为开设赌场罪应该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对于区分网上开设赌场和赌博有新的启发。第三,开设赌场罪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常见的重罪,赌资的计算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做更加深入的研究。最后,李主任表示,这次青年沙龙对于强化检察官的说理能力有很大帮助。

       张伟老师在与谈中表示,自己与柏老师的很多观点是相似的。比如赌博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国民勤劳致富的生活方式,如果是二次犯罪的风险就只应该惩罚赌输了的人,因为赌赢的人没有二次犯罪的风险。张老师赞同柏老师对于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为何更高的解释以及对于赌博行为的厘定,但也提出了一些与柏老师不同的观点。首先,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属于典型的组织赌博。开设赌场不仅包括开设行为,还有运营行为。如果认为开设赌场不包括后续的招揽参赌行为,就会导致数罪并罚,明显不合适。其次,对于柏老师认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与赌博犯罪想象竞合的观点,张老师持保留态度,认为非法经营至少应是市场经营活动而不是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最后,对于赌资数额的计算,张老师认为,如果按照投注点数或者赢取点数计算,会引起赌资计算的失真。赌徒赢取的金额肯定小于投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以赢取金额作为赌资的金额可能是有问题的。

       本次青年沙龙最后,柏老师对于各位评议人的观点作了简短的回答,钱叶六老师代表我院向评议嘉宾表示了感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第4期青年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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