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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法学前沿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0


      2018年5月24日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上官丕亮教授作了“生命权的法学前沿问题”为题的讲座,讲座由钱叶六教授主持,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晨晖学者孟凡壮老师参加。上官丕亮教授就近些年来生命权保护的法学研究及实践中出现的热点和前沿问题,与在场的学生和老师开展了交流和探讨,包括“堕胎——生命从何时开始?”、“脑死亡——生命在何时结束?”、“克隆人——生命可否另类诞生?”、“器官移植——挽救生命有无限度?”、“安乐死——人有没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生死手术——应由谁签字作主?”、“自杀——国家有义务干预吗?”、“当场击毙——警察有权当场打死罪犯吗?”、“死刑——法官判处罪犯死刑就一定正当吗?”,等等。
 



      上官老师还就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及整个宪法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实施的方式、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上官老师认为,违宪审查并非唯一的宪法实施方式,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还需关注和重视其他实施方式。除了违宪审查、宪法遵守、依宪立法等方式之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隐含保护的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及所有宪法条款还可以而且应当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法学界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合宪性解释”)的方式得以实施,这是当下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之门。广大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开展“依宪释法”,即依照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使宪法在法律适用中得以间接实施。
 

 
      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可让中国宪法在当下广泛实施起来,并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助于宪法文化的建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及所有宪法条款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加以实施,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这种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在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与我国现行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因为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宪解释是抽象的、面向未来的立法性解释和最高解释,而法官等法律适用者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只是具体的、面向个案的应用性解释。这种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在法律适用中实施宪法的做法,不仅在德国等国家有经验可借鉴,而且在我国的三大诉讼实践中已有相关探索,在当下中国完全具有可行性。当务之急是积极主动地走进“依宪释法”这扇宪法实施之门,在广泛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全面适用宪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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