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论学生的法律地位
期刊:《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
作者: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从教育法律关系来看,学校、教师、学生系其中至关重要的法律主体;就教育法律体系而言,学校法、教师法、学生法以及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经费法、国家教育考试法等具体子部门,形成了教育法的横向结构。不言而喻,无论是教育法的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改革,均应当密切围绕着学校、教师与学生这三方主体展开。然而,笔者注意到,当前的教育法学界将分析视角主要集中于学校与教师,相对而言较为缺乏以学生为导向的系统研究。尤其是关于法律地位的研究,更是如此。
近年来,围绕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界展开了激烈而充分的讨论。一方面,关于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之势,逐步走向深入化、精细化分析;另一方面,学者也在不断加强对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关注。此外,围绕教师的法律地位,学者立足于不同分析角度,从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类型学校等方面展开,也形成了多种观点的争鸣,推动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成熟。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教育法学界针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研究则寥寥无几,与前两者硕果累累的研究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基于“中国知网”的查询可以发现,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最近的一篇专门研究学生法律地位的文章,是2004年刘冬梅教授的《学生法律地位论析》,而彼时距今已长达15年。此外,虽然部分教育法学教科书对“学生法律地位”有所涉及,但总体来看,相关论述普遍较为零散单薄、不够系统深入,且不同教科书对于“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多有差异、未能形成统一共识。笔者认为,此种现状颇为值得反思。
毋庸置疑,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关系到整个教育法体系的构建,对于思考如何以法治方式处理教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学生的法律地位展开系统地分析梳理,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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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从教育法律关系来看,学校、教师、学生系其中至关重要的法律主体;就教育法律体系而言,学校法、教师法、学生法以及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经费法、国家教育考试法等具体子部门,形成了教育法的横向结构。不言而喻,无论是教育法的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改革,均应当密切围绕着学校、教师与学生这三方主体展开。然而,笔者注意到,当前的教育法学界将分析视角主要集中于学校与教师,相对而言较为缺乏以学生为导向的系统研究。尤其是关于法律地位的研究,更是如此。
近年来,围绕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界展开了激烈而充分的讨论。一方面,关于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之势,逐步走向深入化、精细化分析;另一方面,学者也在不断加强对私立学校法律地位的关注。此外,围绕教师的法律地位,学者立足于不同分析角度,从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类型学校等方面展开,也形成了多种观点的争鸣,推动该研究进一步走向成熟。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教育法学界针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研究则寥寥无几,与前两者硕果累累的研究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基于“中国知网”的查询可以发现,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最近的一篇专门研究学生法律地位的文章,是2004年刘冬梅教授的《学生法律地位论析》,而彼时距今已长达15年。此外,虽然部分教育法学教科书对“学生法律地位”有所涉及,但总体来看,相关论述普遍较为零散单薄、不够系统深入,且不同教科书对于“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多有差异、未能形成统一共识。笔者认为,此种现状颇为值得反思。
毋庸置疑,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关系到整个教育法体系的构建,对于思考如何以法治方式处理教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学生的法律地位展开系统地分析梳理,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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