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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青年论坛第17讲 | 从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身份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0



      2018年7月13日晚,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师大法学青年论坛系列第17讲“从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身份”讲座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主讲,我院田雷教授主持。我院于浩老师、孟凡壮老师、李建星老师及上海大学法学院王涛老师参与了评议。讲座开始前,田雷教授对黄明涛副教授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欢迎。

      讲座开始,黄明涛老师首先阐释了何为香港地区基本法的“自足性”。黄老师认为由一国两制方针可以推论出香港地区的“基本法”具有“自足性”这一结论,即香港特区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持自身的完整性、独特性而不会与内地法律制度混同;且这种“自足性”在我国宪法层面也得到确认,具有正当性。 


 
      黄老师接着指出,承认香港地区基本法的“自足性”意味着可以就基本法与我国宪法、内地法的关系得出以下法律推论:宪法为特区提供了终极的宪制基础;宪法中有关内地制度的规定不在香港实施,这是宪法自身所允许和要求的。同时,特区法律体系与内地法律体系共同构成当下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避免内地法干扰到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反之亦然。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黄老师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法律上的二重身份。一方面,应当认为香港地区基本法是授权法,且这种授权还包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毫无疑问也是特区法律秩序的重要建构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黄老师提出,充分认识到在基本法自足性框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双重身份具有重大意义,这一认识有利于避免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角色的僵化理解、有利于避免或缓和两地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有利于保持特区法律秩序的完整性。这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身份的两分法,可确保内地法律秩序与特区法律秩序不会混同。 


 
      随后,田雷、于浩、孟凡壮、李建星、王涛等老师们分别对讲座进行了评议,同学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黄老师都一一给予回应。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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