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5日下午14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华东师范大学知名学者学术讲座第24场——“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室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志铭教授主持。法学院张惠虹书记,岑峨副院长,田雷教授,纪海龙教授,佀化强教授,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晨晖学者李建星老师等出席。
讲座开始前,张志铭教授对王轶教授的学术履历、学术成果以及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示欢迎。
在热烈的掌声中,王轶教授开始了自己的演讲。他首先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以及张志铭院长的邀请表示感谢,然后切入正题,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与现状进行了介绍。随后,他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来讲,民法典的编纂最值得关注的应当是事实判断问题与价值判断问题,前者解决的是对该国家、地区或民族的生活现实进行把握和判断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哪些冲突的利益关系在该国家、地区和民族适合采用民法的手段进行调节,以及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让哪些利益得到实现或优先实现的问题。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后,才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转变的过程中间,选择用哪些民法概念和术语进行表达的问题。
王轶教授继续指出,当前进行民法典编纂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借助这次契机,在民法的范围内,用民法的规则、民法的方法,表达我们这个国家与民族对一系列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看法,进而在表达看法的过程中,展现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具体来说,包括六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第一,我们是如何看待“人”。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例如,《民法总则》第2条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2条相比,将“人身关系”放在了“财产关系”的前面。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是当时学界、社会的价值共识;而《民法总则》的改变,则是因为人文关怀的理念成为了更为重要的价值共识,人的定位和看法发生改变:从推动民族国家发展的主体转变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第二,我们如何看待“家”。“家”对中国人生活有重要的意义,其在内圣外王以及内圣向外王转变的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人重视“家”的价值,对家也有独特的看法与认识;“家”不仅是家庭还是家族,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民法总则》规定的家之外的调整规则与家庭内的调整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对于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子女也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实际上就体现出了“父慈子孝”这一中国人对家的传统看法。但同时,《民法总则》也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尊重,因此,在价值表达上,它实际上是在独立人格、人身尊严、人身自由基础上的“父慈子孝”。
第三,我们如何看待“社会”。狭义的社会是指“家”之外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总和。对此,民法所关心的问题是,我们究竟身处一个怎样的社会?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进行调整采取怎样的规则?例如,民法原则中的平等原则,第一层含义是指,对社会交往的主体不做类型的区分,一体对待;第二层含义是指,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时,要兼顾弱势群体,对其区别对待。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老人等弱势群体,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第四,我们如何看待“国家”。民法典对此关心的问题是,国家承担什么的职责?在什么时候国家可以干涉私权利?以及国家可以用什么方式干涉私权利?在民法调整过程中,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干涉私权利空间,并且还要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五,我们如何看待“人类”。《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新修订的《宪法》提出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当前中国对“人类”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民法正是通过类似的法律适用规范、引致规范,间接地表达出对“人类”的看法。
第六,我们如何看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正义关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分配正义。例如,《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表达,并且该原则还在各编都得到了落实。
演讲完毕,纪海龙与李建星老师对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议,并且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对其中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同时还对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认识。王轶教授也对两位老师提到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随后,同学们也积极向王轶教授提出了自己在讲座中产生以及民法学习中的一些疑问,王轶教授也耐心、热情地予以解答。
第二,我们如何看待“家”。“家”对中国人生活有重要的意义,其在内圣外王以及内圣向外王转变的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人重视“家”的价值,对家也有独特的看法与认识;“家”不仅是家庭还是家族,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民法总则》规定的家之外的调整规则与家庭内的调整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对于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子女也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实际上就体现出了“父慈子孝”这一中国人对家的传统看法。但同时,《民法总则》也规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尊重,因此,在价值表达上,它实际上是在独立人格、人身尊严、人身自由基础上的“父慈子孝”。
第三,我们如何看待“社会”。狭义的社会是指“家”之外的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总和。对此,民法所关心的问题是,我们究竟身处一个怎样的社会?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进行调整采取怎样的规则?例如,民法原则中的平等原则,第一层含义是指,对社会交往的主体不做类型的区分,一体对待;第二层含义是指,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时,要兼顾弱势群体,对其区别对待。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老人等弱势群体,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第四,我们如何看待“国家”。民法典对此关心的问题是,国家承担什么的职责?在什么时候国家可以干涉私权利?以及国家可以用什么方式干涉私权利?在民法调整过程中,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干涉私权利空间,并且还要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比例原则的要求。
第五,我们如何看待“人类”。《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新修订的《宪法》提出要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当前中国对“人类”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民法正是通过类似的法律适用规范、引致规范,间接地表达出对“人类”的看法。
第六,我们如何看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正义关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分配正义。例如,《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表达,并且该原则还在各编都得到了落实。
演讲完毕,纪海龙与李建星老师对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议,并且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对其中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同时还对民法典编纂的相关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认识。王轶教授也对两位老师提到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随后,同学们也积极向王轶教授提出了自己在讲座中产生以及民法学习中的一些疑问,王轶教授也耐心、热情地予以解答。
最后,张志铭院长对王轶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要点评。张惠虹书记与田雷教授代表法学院向王轶教授赠送了法院学特色纪念礼。参与讲座的老师一起合影留念,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