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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走进华东师大百场校级学术讲座,讲述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04-01 浏览次数:0

 

       2018年4月1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系列第9场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走进闵行校区法商北楼一楼报告厅,为师大学子带来《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精彩报告。

       周末的法商北楼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近百名师生齐聚一堂。我院刑法学科带头人钱叶六教授在代表全院师生对刘宪权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的同时,简单地介绍了刘教授丰硕的研究成果与不胜枚举的学术荣誉。刘宪权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经济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6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和权威报刊发表论文数百篇。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刑法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刘教授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切入与展开。
 

 
       在宏观层面,刘教授主要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然与该理论应然的精神展开。第一,刘教授指出,虽然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该条强化了前部分,弱化了后部分,将原本应该强化的东西弱化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样似乎看起来平衡了一味强调后者的格局,但是却压制了罪刑法定原则本身的价值。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设立的,其价值就在于“偏”,平衡原有的不平衡,“偏”向于如何不定罪不处罚,而不是如何依据法律想方设法为其定罪。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精神是一致的。

       第二,刘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有利被告。有利于被告人并不是有利于坏人,因为刑法不分好人和坏人,不搞道德评价,只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不一定是坏人。不过在现实中,这一根本精神很难得到体现。对此,刘教授用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对比分析美国辛普森案件来进一步阐述,指出“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与“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两种不同观念在案件存疑是将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中观层面,刘教授主要以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为切入点,明确主张“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刘教授以实践中偷换二维码案件为例,认为这种行为应定诈骗罪。因为从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来看,嫌疑人是让人以为这是店家的二维码,产生了欺骗。那为什么要从行为出发分析?究其根本是刑法对行为的规范较为严格,对于一些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比如处罚预备犯、中止犯等;而民法大多将目光放在结果上,处罚的基本都是实害已经引起侵害结果的行为。
 

 
       在微观层面,刘教授将其研究概括为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与人工智能犯罪三大领域,并重点向同学们介绍了其近来有关人工智能犯罪的新思考。刘教授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很多该领域的行为关系需要刑法加以考虑。比如恐怖袭击中的杀人机器问题;人工智能与正常人共同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当人工智能触犯刑法时,其研发者、使用者该承担什么责任;正常人利用人工智能操作证券股票市场又该如何处理等等。

       在互动交流环节,在座同学们踊跃提问,积极发言,刘教授热情地对每位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此次讲座,刘教授用生动幽默的语言,带领我们紧跟时代前沿,关注民生和人权,让我们对刑法前沿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带给我们很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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