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下午15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法学学术讲座——“法官还是陪审员?”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南澳大利亚法院法官Steven Albert Millsteed主讲,我院樊传明老师主持,研究生刘玥同学翻译。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黄翔老师、袁琳老师、李颖轶老师等出席。
在热烈的掌声中, Millsteed法官开始了自己的演讲。他首先提出,澳大利亚刑事司法系统的核心规定是除非依法公平审判,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几个世纪以来,陪审团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审判一直是英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基石,该系统由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系的国家继承,其功能是确保公民可以得到保护以对抗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意志。然而,仅由法官进行审判的模式也已被引入澳大利亚刑事司法体系。陪审团审判与法官单独审判这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
Millsteed法官接着介绍了澳大利亚刑事审判的当事人主义。澳大利亚有着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当事人主义法律体系。刑事审判,无论是由陪审团审判还是由法官单独审判,都是检察官和被告之间的博弈。陪审团审判和法官单独审判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在陪审团审判中,由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且陪审团不提供裁决理由。而在法官单独审判中,法官承担了确定事实和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责任,法官还必须提供判决的理由。
Millsteed法官接下来进一步阐明了陪审团的成员构成、审判机制与基本特点,并指出陪审团审判的主要问题是陪审团裁决缺乏透明度、容易产生偏见与效率低下。与之相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虽然被赋予与法官近似的权利参与判决,但往往会绝对听从法官的意见,使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Millsteed法官最后总结认为,司法制度因国家而异,但无论实施什么制度,它都必须是负责任和透明的,并且旨在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Millsteed法官接下来进一步阐明了陪审团的成员构成、审判机制与基本特点,并指出陪审团审判的主要问题是陪审团裁决缺乏透明度、容易产生偏见与效率低下。与之相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虽然被赋予与法官近似的权利参与判决,但往往会绝对听从法官的意见,使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Millsteed法官最后总结认为,司法制度因国家而异,但无论实施什么制度,它都必须是负责任和透明的,并且旨在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主讲完毕后,来自法学院的师生都积极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Millsteed法官通过耐心地回应,进一步完善充实了自己的主讲内容。整个讲座既有丰富的理论分析,又有生动的举例说明,让在场的同学们受益匪浅,也开启了大家新的思考空间与研究视野。
最后,樊传明老师代表法学院向Steven Albert Millsteed法官赠送了法学院特色纪念礼。各位师生一起合影留念,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