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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的民法分析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次数:0

 

      4月12日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商北楼425模拟法庭,由李建星老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为学生们主讲“电梯劝阻吸烟案”的民法分析。
 

 
      学界大多从程序法角度来讨论此案,但孙老师指出,这并不代表二审判决在实体法上是完全正确,实际上,二审判决的错误不在于结论,而在于理由。

      首先,孙老师认为该案涉及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认定。为了更确切的阐明公平责任,孙教授以三个例子为引入,分别是“飞机延误失事案”、“破伤风案”、“两车相撞责任不清案”。

      然后,孙老师总结上述引例,向听众展示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思想——“让不幸停留在原处”,以及各项构成要件,尤其是区分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接着,话题回归本“电梯劝阻吸烟案”。孙老师提出,劝阻当然是合法行为。但劝阻吸烟行为和死亡直接有无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上,如果不劝阻吸烟,当事人不会死亡,确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为一审、二审所公认。
 
     但争议点在于该案是否也具备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的理由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这也就意味着适用公平责任。原因在于,双方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老师指出,该判决是照搬了不熟悉司法实务的教科书观点,应当是在确定存在过错但无法确定是哪一方的过错时,而一方的过错无法证明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才适用公平责任。

      最后,孙老师总结了三种公平责任有适用余地的情况:(1)明确有过错,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事实因果关系明确,当时法律因果关系不明确;(2)明确没有过错,但为了一方或双方的利益,为共同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3)有无过错不明确,实践中多见于两车相撞。

      在提问环节,孙老师与在场同学进行了热烈的交流。2017级法律硕士张靓霖和游哲同学也向孙老师各自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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