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18:30,由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法学院承办的“华东师范大学知名学者学术讲座系列——面向司法改革的刑法学发展”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报告厅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主讲,我院钱叶六教授主持,我院张惠虹书记、柏浪涛副教授、张伟副教授、孙立红老师及部分外校师生等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钱叶六教授对周光权教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周光权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开始,周光权教授首先从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两个方面介绍了自己的选题背景。
周光权教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阐述了司法改革对犯罪论、理论平易化、量刑论、立法论的影响。
第一,司法改革对犯罪论的影响。司法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周教授认为,在起诉书中指出前科事实,有违背客观主义之嫌;前科事实应在量刑环节予以出示。
第二,司法改革要求实体法理论尽量平易化。根据陪审员制度改革,陪审员在庭审中的作用愈加凸显。这就要求刑法理论能够让陪审员理解。刑法理论应当走向平易化。这种要求也有利于培养国民的规范意识。周教授举例说明,“构成要件该当性”貌似难以理解,但结合我国传统法制话语“该当何罪”便较易理解。
第三,司法改革对量刑论的影响。当前量刑领域的主要问题是,未能正确认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例如“顶格判刑”的做法有违背责任刑之嫌。责任刑应是上限,预防刑应在限度内起到调节作用。周教授以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为例,指出将盗窃罪的定罪数额与前科挂钩的做法存在问题。此外,周教授特别指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依照职权进行的,与美国的带有协商性质的“辩诉交易”有所不同。
第四,司法改革对立法论的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如何从宽处罚,是立法上必须回应的问题,否则该制度便难以落实。对此,可以将许多“可减做法”变更为“必减做法”。
周光权教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阐述了司法改革对犯罪论、理论平易化、量刑论、立法论的影响。
第一,司法改革对犯罪论的影响。司法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客观主义立场。周教授认为,在起诉书中指出前科事实,有违背客观主义之嫌;前科事实应在量刑环节予以出示。
第二,司法改革要求实体法理论尽量平易化。根据陪审员制度改革,陪审员在庭审中的作用愈加凸显。这就要求刑法理论能够让陪审员理解。刑法理论应当走向平易化。这种要求也有利于培养国民的规范意识。周教授举例说明,“构成要件该当性”貌似难以理解,但结合我国传统法制话语“该当何罪”便较易理解。
第三,司法改革对量刑论的影响。当前量刑领域的主要问题是,未能正确认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例如“顶格判刑”的做法有违背责任刑之嫌。责任刑应是上限,预防刑应在限度内起到调节作用。周教授以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为例,指出将盗窃罪的定罪数额与前科挂钩的做法存在问题。此外,周教授特别指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依照职权进行的,与美国的带有协商性质的“辩诉交易”有所不同。
第四,司法改革对立法论的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如何从宽处罚,是立法上必须回应的问题,否则该制度便难以落实。对此,可以将许多“可减做法”变更为“必减做法”。
最后,周光权教授总结指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坚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坚持保障人权等基本观念,司法改革需要稳中求进;刑法解释学应当关注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形成学科研究与国民规范意识的良性互动;此外,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需要密切对接,诉讼法的制度改革需要实体法予以支持。
钱叶六教授和柏浪涛老师对讲座的内容做了简要的总结和点评。随后,来自法学院、地理学系、政治学系的同学们向周光权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周教授也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回答。
讲座最后,张惠虹书记代表法学院向周光权教授赠送了法学院特色文创纪念品。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