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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18讲 | 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0


      2018年11月15日15:00,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师大法学论坛系列学术讲座第18讲“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208研讨室圆满举行。

      本场讲座由《法商研究》编辑部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田国宝编审主讲,我院钱叶六教授主持,姜峰教授、柏浪涛副教授、张伟副教授、孙立红老师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该讲座。

      讲座开始前,钱叶六教授对田国宝老师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田老师莅临华师做客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开始,田老师表示,自己主要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以及应然的层面来思考污染环境罪的问题。


 
      讲座的第一部分是污染环境罪的历史沿革及适用现状。田老师首先梳理了污染环境罪的历史沿革。1979年《刑法》未直接规定污染环境罪,但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等部分犯罪的条文中对相关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第二个阶段是相关环境立法,其中规定了一些责任条款;第三个阶段是修正前的1997年《刑法》,其中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四阶段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代之以“污染环境罪”,并对罪状进行了修改;第五阶段是两高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而后,田老师分析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现状,指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刑法立法欠科学,因此我国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从整体上看并不理想。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污染环境罪立法存在的问题。田老师分别从罪名设置、罪状设置以及法定刑的设置三个方面分析了立法的不科学之处。在罪名设置方面,从应然层面看,缺少了“过失污染环境罪”。在罪状设置方面,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第二,设立该罪保护的法益不明确,田老师介绍了目前存在的五种观点,并表示自己认为该罪保护法益应当是“正常的生态环境”;第三,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不合理,包括客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的不合理之处。在法定刑设置方面,目前该罪的刑罚设置完全照搬了修正前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罚设置。但问题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修正后的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照搬原规定是不合理的。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构想。田老师认为应当对现行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做出修改并提出了具体构想,且解释了做出修改的好处,包括明确了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将该条规定的罪名明确区分为故意污染环境罪与过失污染环境罪,并提高了故意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有期徒刑起点,加大了量刑幅度,因而真正贯彻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等。

      主讲结束后,钱叶六教授对讲座内容做了简要的总结与评议,表示田老师的观点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的思考空间,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多多进行思考和研究。法学院的学子也积极地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田国宝老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田老师耐心地对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此外,田老师还从编辑的角度,谈了自己对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论文选题、关键词、文章逻辑结构、遣词造句、注释等部分进行了具体阐释,使大家获益匪浅。

      最后,孙立红老师代表法学院向田老师赠送了法学院的特色文创纪念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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