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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系列讲座: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与典型案件——以审判实务为视角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0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2018年11月21日14:00,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律实务系列”之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与典型案件——以审判实务为视角” 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报告厅圆满举行。

      本次讲座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唐杰英法官主讲,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主持,法学院晨晖学者王军老师评议,诸多校内外师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凌维慈副教授对唐杰英法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唐杰忠法官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讲座开始,唐杰英法官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前司法改革的关系问题,以上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沿革为主线,展示了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带来的内容、机构方面的巨大变化。


 
      在介绍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基本情况后,唐杰英法官开启了本次讲座的主题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与典型案例——以行政案件‘五审’为视角”。首先,唐法官描述了“新行政诉讼法”所带来的司法审查原则变化,同时因为当前关于合法性审查的理解包括三个方面:狭义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以及合约性审查,唐法官也先行解释了今天讲座的内容范围主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

      之后唐法官提出了实务中进行司法审查的五个环节:一审职权依据、二审认定事实、三审适用法律、四审执法程序、五审执法目的。囿于时间,唐法官此次仅对于一审职权依据和二审认定事实这两个部分展开了讲述。

      对于一审职权依据,唐法官表示这一环节的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违法”,即超越事务管辖、超越级别管辖、超越地域管辖;二是“不作为违法”(履职),即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作为)、未依法全面履行。为详细说明,唐法官以“张某诉公安分局户口审批案”为例,表达了实践中涉及到前置审批的问题,若认为有错的,只能由前置审批部门来进行处理,而不能越权处置的观点。


 
      对于二审认定事实,唐法官则主要围绕着五个常见问题展开分析,即认定事实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证据审查突出问题、笔录制作常见问题、证据标准问题。唐法官以“肖某交通处罚案”为例,向我们详细地解释了在认定事实时常常存在的四个问题: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存在缺漏、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佐证。

      在本次讲座的高潮部分,唐法官以“原告宗某诉东华大学取消录取资格决定案”为示例,围绕“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情境重现,以清晰详实的资料和风趣幽默的语言带领我们再次深入案件裁判的紧张氛围之中,不时引得台下欢笑与掌声同响,为严肃的会场平添一抹轻快之风,同时也让我们深刻了解到该案由于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事项,因此要求被告须尽到更充分的举证义务,即采取相当于刑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引人深思。

      在唐法官主讲结束后,王军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评议,同时王军老师也向同学们提出了在日常学习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之后法学院的三位同学分别就自己在日常学习中遇到的疑惑向唐法官进行了请教,与唐法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唐法官也不厌其烦地一一作出了解答和回应,过程中欢笑与思考并存,到场的诸多同学纷纷表示受益良多。

      最后,凌维慈副教授代表法学院向唐法官赠送了法学院特有的文创纪念品,“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依依不舍和热烈掌声中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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