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13:30,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报告厅圆满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主持人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我院柏浪涛副教授、王军老师以及来自校内外的多名同学到场聆听。
讲座开始前,凌维慈副教授对赵鹏副教授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赵鹏副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
本次讲座赵鹏副教授主要讲述了共享经济形成背景、互联网经济的崛起对政府管制框架产生的冲击及现行的法律体系应该怎样调整规制结构来更好地监管共享经济。
本次讲座赵鹏副教授主要讲述了共享经济形成背景、互联网经济的崛起对政府管制框架产生的冲击及现行的法律体系应该怎样调整规制结构来更好地监管共享经济。
讲座伊始,赵鹏副教授介绍了共享经济的大背景。数字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环境革命性变化和应用彻底改变了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的方式,从而对法律和监管产生冲击。赵鹏副教授从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特征出发,提出不同学科关涉的重心存在差异,作为法学专业的研究者,应当关注共享经济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征及其对现行规制结构造成的影响。
一、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中心。赵鹏副教授讲述了法律对平台的认识和对互联网平台中的争议和回应。法律对平台的认识有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市场,共享经济作为平台发展的第三阶段,优势是成本革命,缺点是可能会造成监管套利,对此赵鹏副教授认为应当坚持“组织中立”的规制原则。
二、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赵鹏副教授首先提出,与熟人社会信息对称不同,陌生人社会的信息呈现不对称特征,需要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等管制手段的介入。而共享经济强化了信息聚集的交易环境,在规范意义上,网络平台可以部分替代法律与政府管制,但要警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聚集带来的新挑战。
三、以个体直接交易作为表现形式。赵鹏副教授首先从规范层面、效率层面讲述了个体间偶发民事交易豁免管制规范适用问题,接着赵鹏副教授讲到共享经济模糊了普通民事和经营活动的界限,应当要求差异化的管制。最后赵鹏副教授以中国的顺风车和网约车、美国一些城市对Airbnb的管制为例分析了“闲置资源利用”能否作为新的分类标准的问题。
赵鹏副教授以政府监管结构方式应当根据共享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的观点结束了本次讲座,对在场师生深有启发。
一、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中心。赵鹏副教授讲述了法律对平台的认识和对互联网平台中的争议和回应。法律对平台的认识有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在线市场,共享经济作为平台发展的第三阶段,优势是成本革命,缺点是可能会造成监管套利,对此赵鹏副教授认为应当坚持“组织中立”的规制原则。
二、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赵鹏副教授首先提出,与熟人社会信息对称不同,陌生人社会的信息呈现不对称特征,需要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等管制手段的介入。而共享经济强化了信息聚集的交易环境,在规范意义上,网络平台可以部分替代法律与政府管制,但要警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聚集带来的新挑战。
三、以个体直接交易作为表现形式。赵鹏副教授首先从规范层面、效率层面讲述了个体间偶发民事交易豁免管制规范适用问题,接着赵鹏副教授讲到共享经济模糊了普通民事和经营活动的界限,应当要求差异化的管制。最后赵鹏副教授以中国的顺风车和网约车、美国一些城市对Airbnb的管制为例分析了“闲置资源利用”能否作为新的分类标准的问题。
赵鹏副教授以政府监管结构方式应当根据共享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的观点结束了本次讲座,对在场师生深有启发。
在赵鹏副教授主讲结束后,凌维慈副教授对讲座内容做了简要的总结,王军老师也针对讲座内容作了与谈并提出其中值得关注的课题。法学院的学子也积极地提出问题,赵鹏副教授耐心地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到场同学纷纷表示受益良多。
最后,凌维慈副教授代表法学院向赵鹏副教授赠送了法学院特有的文创纪念品,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最后,凌维慈副教授代表法学院向赵鹏副教授赠送了法学院特有的文创纪念品,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