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华东师范大学)主办的 “监管的中国范式:理论与实践”圆桌研讨会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研讨室举行。会议由上海师范大学马英娟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徐键副教授、上海商学院林沈节博士主讲,华东政法大学陈越峰副教授、上海社科院张亮博士、上海交通大学蒋红珍副教授与谈,我院凌维慈副教授、王军博士承担了主持工作。此外,本次研讨会还吸引了美团研究院张腾院长、上海师范大学韩思阳副教授、上海大学魏艳副教授、上海市委党校徐涛博士以及来自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参会讨论。
研讨会开始,凌维慈副教授首先欢迎各位老师莅临法学院,并希望大家可以围绕“何为中国的监管”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促成更多交流,形成更多共识。第一单元中,马英娟教授从问题意识、观点分歧、原因归纳、本土理解以及遗留问题等五个方面充分阐述了对于“监管”概念的理解。她认为,尽管监管概念的研究存在自身难以确定、已有研究众说纷纭等困难,但仍然有必要在框架和层次上厘清监管概念做出学术努力。针对当前归类分析困难、概念要素不同、下定义方式不同等问题,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和监管性质等角度理顺分歧的核心因素,并深挖上述各类因素背后的理念问题、国情问题以及社会现实问题等,以求在“概念-因素”的框架中锁定监管一词的理解差异及实质成因。最后,就监管概念的本土理解,马教授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的监管,指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中心的社会共治情形下,在注重激励和公私合作的方式下,聚焦微观层面的经济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问题开展监管。除此以外,还应当在“监管与法”、“监管法与行政法”、“监管研究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上继续探索,争取实现监管作为领域、制度和研究应达到的体系化目标。陈越峰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讨论概念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这是后续研究的基础,所以马老师的研究可以为监管领域、行政法学甚至法学研究的开展提供最为基础的认识。与此同时,后续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对现有的成因予以整合,并在历史、因素和成因三维空间中予以展开。最后,他还提出,监管研究绝不只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延长线,而应当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一部分。自由讨论部分,凌维慈副教授、蒋红珍副教授、徐键副教授、韩思阳副教授、张亮博士等与报告人、点评人作了互动,并进一步引发了“监管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机构改革的未来”等相关问题的讨论。
第二单元中,在我院王军博士的主持下,徐键副教授和林沈节博士分别从“监管的中国实践:教育惩戒领域”和“监管的中国实践:食品安全领域”作了专题报告。徐键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从制度维度、内容维度、关系维度等出发,发现我国教育领域的惩戒是切实存在的,只是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加以明确。接着,从惩戒的定位、定性的争议、原因的归结分析教育惩戒中的监管,可以发现夹杂了“教育自主”、“教育系统内部管理”以及教育惩戒监管等内容,这与司法上通过判例将高校的管理活动被无边界地拉入或推出国家行政的范畴有着深层次关系。最后,徐键副教授认为未来如何分离学校举办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应是该领域改革的关键问题。林沈节博士从监管的概念、监管的原则、监管的主体以及监管的方式等四个角度全面解读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现状。他认为,监管概念在实践中被理解为“监督管理”的事例非常普遍,应当结合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概念,并明晰相应的监管原则。在监管主体上,除了要区分政府部门与其他部门以外,还应当对政府部门内部的专设机构予以足够关注。最后,在监管的方式上,目前命令控制式、激励式与合作治理式的措施均同时存在,应针对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点评中,蒋红珍副教授指出,教育领域上的监管在复杂性上可能更高过于食品领域。报告人所提的“教育领域是否存在监管”的问题,打破了常识性认识,引人深思。针对“教育惩戒领域”的理解,至少有三个层次:一,国家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惩戒;二,国家对学生的惩戒;三,学校本身对学生的惩戒。在此意义上,不仅要界定“监管”的含义,也要界定“惩戒”的含义。张亮博士点评认为,报告人梳理了现有的食品安全领域的法规范,后续还可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的背后动机以及效用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就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标准问题与报告人进行了交流。自由讨论部分,魏艳副教授、徐涛博士、颜冬铌博士等与报告人、点评人开展了互动,进一步就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教育监管的存无等问题形成了有效交流。
会议最后,凌维慈副教授代表学院向三位主讲人赠送纪念海报致谢,王军博士感谢与会的各位师生以及承担会务工作的同学,并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后续活动。研讨会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