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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 | 师大法学沙龙系列之“比较法与民法研习”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1


      2019年5月17日下午两点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师大法学沙龙系列之“比较法与民法研习”在法学院楼208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博士、梁神宝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强伟博士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王蒙博士主讲,湖南大学王文胜副教授、南京大学尚连杰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严城老师和我院段磊副教授与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建星博士主持。我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王蒙博士首先开讲。王博士首先从比较法的概念入手,区分了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前者主要比较法律秩序的一般精神,后者可称为法教义学比较,是对不同法律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如制度、技术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然后,再区分了描述性比较和功能性比较,指出,民法的比较法研究主要关心微观的功能性比较。王蒙老师认为,比较法的功能在于思维方式的借鉴、规则设计的指引和规范解释与适用三个层面,其核心在于回归本国法。


      刘洋博士继续坚持中国意识,考察继受法国家语境下的中国比较法研究。刘老师认为,从历史角度,中国古代坚持了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近代以来规则内容和释法模式则取自西方;从空间维度,中国处于两大法系之间,法律规范、法律文化均取法他方,呈现出了典型的混合继受特点,造成了重复移植、体系凌乱等问题。因此,刘老师强调,中国的比较法研究中必须注重查明“母法”意旨和探明规范运行两项工作,亦需注意杂糅移植、司法创造和内生规则等本土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梁神宝博士从功能主义的基础出发,认为比较法在关注条文和规范之外,还必须关注司法实践和具体行业实践,即法的运行状态。梁老师以医疗告知义务为例,指出在立法者偶然选择、制定法和法学的滞后抑或社会发展程度导致法律运行不合规范时,应当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马强伟博士主要讨论了民法学习方法。马老师以无偿委托购买彩票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害,受托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案件为例,认为本科生在进行案例分析和论文写作时,应当重视规范分析方法和论证方法。

      四位老师报告后,李建星老师做了简要总结,并请几位与谈人发言。


 
      尚连杰老师首先讨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冲击、整合以及本科生教育中的案例研习方法等问题,随后,他将与谈焦点集中到规范创新、制度逻辑和社会现实相互间的抵触,并在法律方法、比较法和法律教育层面进行分析,认为规范目的探究应当作为比较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段磊老师以中美两国敌意收购的民意基础、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差异为例,探讨了比较法中对不同社会基础和中国特色问题的回应。段老师还从日本法律教育的学科设置出发,再次强调了比较法应该坚持“面向本国”的问题意识。


 
      王文胜老师聚焦“规范继受”和“学说继受”的不一致,指出“混杂继受”较“单一继受”而言,更不利于体系完整性,由此要求继受不同国家学说的研究者积极开展交流。


      严城老师指出,要注意司法责任制对法官行动的制约,也应当给法学人更多的教义学解释空间。


 
      讲座最后,李建星老师对师大法学沙龙的后续发展表达了美好祝愿,段磊老师向几位主讲人赠送了法学院纪念海报并合影留念。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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