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师大法学论坛系列之“法律人思维与方法”专题讲座在法学院楼408报告厅举行。
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讲,我院姜峰老师主持,田雷、于浩、佀化强、孟凡壮等老师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孙笑侠教授也以“光华”为核心,对华师大的光辉历史做了简要回顾。
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主讲,我院姜峰老师主持,田雷、于浩、佀化强、孟凡壮等老师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孙笑侠教授也以“光华”为核心,对华师大的光辉历史做了简要回顾。
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可以分为法的外部联系和法律方法两个部分,指出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核心知识,而中国的法律方法存在大陆法系和儒家法律传统的内在紧张关系。孙老师指出,大陆法系由概念法学渐次发展出了综合性思考方法,英美法系则过于注重实用主义,两者都不能够直接继受,而应当发出中国自身的法律方法。
孙老师总结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认为其特点有六:
1)相较于政治学等从事实出发的思考方式,法律人思考的起点是规则(或规范);
2)法律人思考是权利导向的,以规范为基础,法律人着重思考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值得保护;
3)法律人思考是程序优先的,法定的判断过程(法定程序)前置于实体判断,以排除非法律因素干扰、防止过早做出结论;
4)法律人必须处理情与法的紧张关系,具体到中国应区分若干情形:立法时必须考虑情理、规定情节,司法中则不应注重情感、顾忌情链;
5)法律人重视证据而不是穷尽真相,法律人建构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6)法律人思维必须停止于一个确定的结论、作出确定的判决,调解结案往往导致的是原则的损失。
孙老师总结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认为其特点有六:
1)相较于政治学等从事实出发的思考方式,法律人思考的起点是规则(或规范);
2)法律人思考是权利导向的,以规范为基础,法律人着重思考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值得保护;
3)法律人思考是程序优先的,法定的判断过程(法定程序)前置于实体判断,以排除非法律因素干扰、防止过早做出结论;
4)法律人必须处理情与法的紧张关系,具体到中国应区分若干情形:立法时必须考虑情理、规定情节,司法中则不应注重情感、顾忌情链;
5)法律人重视证据而不是穷尽真相,法律人建构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6)法律人思维必须停止于一个确定的结论、作出确定的判决,调解结案往往导致的是原则的损失。
孙笑侠教授指出,这六点是在形式主义法治前提下法律人应然的思维方式,但法律实践中多有变通,亦受实质主义法治价值观思维的影响。
接下来,孙老师例释了法律方法如何产生和应用。他以某持假枪抢劫案中“持枪”的认定和延安“黄碟案”中“住宅”的认定为例,指出大量案件存在规范与事实的不对称。因此,在确定法律概念核心的基础上,必须要考察概念外沿。对于具体的住宅界定问题,孙教授认为其在于保护平和安宁的生活秩序,因此举凡稳定存在、用于休息的封闭性空间就属于住宅,并以诊所后部、酒店房间和天桥帐篷为例作了论证。
接下来,孙老师例释了法律方法如何产生和应用。他以某持假枪抢劫案中“持枪”的认定和延安“黄碟案”中“住宅”的认定为例,指出大量案件存在规范与事实的不对称。因此,在确定法律概念核心的基础上,必须要考察概念外沿。对于具体的住宅界定问题,孙教授认为其在于保护平和安宁的生活秩序,因此举凡稳定存在、用于休息的封闭性空间就属于住宅,并以诊所后部、酒店房间和天桥帐篷为例作了论证。
随后,孙笑侠教授讲到了法律方法的逻辑和关联。他认为法律方法有两个适用空间,即有法律规则但与事实不对称和存在法律漏洞之时。他以手术刀为喻,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含平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大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需要以文义解释为先,然而,又要在考虑价值观指引下的合理性,逐次选择其后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的选定,就是法律安定和裁判合理性相统一的结果。就简单案件而言,虽然法律人与一般人作出的判断基本相同,但其应用法律方法的论证,才是其专业性之所在。而对于“李茂润案”这种存在法律漏洞的案件,就需要法官运用目的解释等诸方法,将行政不作为涵摄于行政行为违法的规定之下,以填补法律漏洞。对此,孙老师认为,目的论方法可以同时作为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运用,而这两种方法也可以在个案处置中并用。
两个小时不足以尽展孙老师的学术风采,却让同学们如沐春风、受益匪浅。几位同学分别就“法律的价值中立性是否可能”、“法官个体对方法论的价值选择是否有差异”、“是否应当承认法官基于其偏好的预判”等问题向孙老师提问。孙老师一一作了回应。姜峰代表华师大法学院向孙老师赠送了纪念海报,几位老师合影留念,讲座于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