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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 | 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0


      2019年5月21日晚18:30,华东师范大学百场校级学术讲座2019年第61场 “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识”在法学院楼408研讨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彤彪老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主持。我院吴泽勇等老师,校外嘉宾李亮等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田雷老师介绍了史彤彪教授的学术履历以及最新学术成果《西方法治思想精义》,并对史彤彪老师能来华师做客并进行学术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史彤彪老师则对华师大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
 

 
      讲座伊始,史彤彪教授以一首《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作为铺垫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法律的一般性,并通过与在场学生关于“什么是法律的一般性”的互动讨论引发同学们的深度思考,也使得同学们对接下来讲座的内容更加感兴趣。 

      史彤彪老师首先为法律的一般性进行定义,他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既包括法律制定内容上的一般性又包括法律适用上的一般性。接着史老师介绍了自己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在这一部分,史老师把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 、法国的卢梭、美国的富勒等十几位著名的思想家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学术观点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整理,较为全面地展现了学界对法律的一般性内涵的认知及其不断完善的过程。


 
      接着史彤彪教授开始对法律一般性的法治意义和保障机制展开分析。史教授谈到法治的理念在于国家不应当采用个人化的机制,因此这种理念有助于禁止将某人挑出来以特殊对待的立法,这实际上就是法律一般性的表现。而法律一般性的价值或意义就在于它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平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保障机制则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在现实中也只有德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一款:当某项基本权利由法律或基于法律而受到限制时,此项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不能只针对某些人。

      最后史教授通过15个经典实例,包括古希腊“为一个人修改法律”、罗马“‘不受法律保护’先例的开创”等,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表现及重要性展开剖析,并总结道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会导致赋予特权或进行迫害的不利结果,而主要导致这种违反的原因则是为政治(斗争)考虑或者是为解决急迫难题。


 
      讲座部分结束后,田雷老师对史彤彪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评述,并再次就史老师的新作《西方法治思想精义》表达了个人的敬佩和喜爱。在场的几位老师和同学也就“第三部分例子中的命令在针对个人时为何要被视为法律”“除德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不把法律的一般性加以立法的原因”以及“如何判断法律是否违反一般性”等问题同史彤彪老师做了互动和交流。


 
      讲座最后,吴泽勇老师向史彤彪教授赠送了华师大法学院讲座嘉宾特色文创纪念品,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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