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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 两岸照顾经济弱势住房承租权之探讨——从台湾实施“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谈起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0


      2019年6月19日下午15:00,师大法学论坛系列讲座之“两岸照顾经济弱势住房承租权之探讨——从台湾实施‘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谈起”在法学院楼408会议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顾问教授、台湾地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李永然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紫江青年学者于浩主持。
 

 
      讲座开始前,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惠虹代表学院向李永然教授颁发证书,感谢李教授对法学院的慷慨赠书,并表示赠书会被妥善收藏于法学院图书馆。
 
      接下来于浩老师介绍了李永然教授丰富的学术和工作履历,并对李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讲座正式开始,李永然教授首先谈到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在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推动减贫、扶贫及脱贫而努力,而“住房安全”也是“脱贫”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于第4号一般意见,提出“适足住房权”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使得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这一问题。
 

 
      接着李教授以台湾地区的具体情形谈起,再现台湾地区对保护居住权所做出的法律上的规制。由于台湾近年来贫富悬殊加剧,群众为维护居住权,开始有反迫迁运动出现,为了充分保障群众的利益,台湾地区颁布并实施“住宅法”保障居住权,同时也通过“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限制住宅租赁契约,保障承租人,具体措施包括:房屋之承租人的“居住权”由政府订特别法加以保障、“承租人”及“次承租人”均受保障、规定承租人订立“租赁契约”应注意的“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规范租赁住宅广告以保护承租人免因而陷于错误、限制“押金”及强制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以及赋予承租人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契约的权利。另外“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也对“租赁住宅包租业”及“转租契约”提出要求,比如租赁住宅包租业受法律规范、租赁住宅包租业者的租赁契约具消费关系、规定“住宅转租定型化契约”的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以及租赁住宅包租业者不遵守前述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实施都很好地促进了台湾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也是对居住权的有力保障。
 

 
      最后,李教授认为中国大陆除保障房的政策外,仍须有保障经济弱势承租住宅的措施。中国大陆目前相当重视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有屋住”的理想推动了许多保障房的政策,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安居型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等。但中国大陆大城市的房价甚高,住宅租赁的条件往往不利于承租人,如果依照大陆《合同法》中的“租赁”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承租人,由此足见中国大陆有必要制订“特别法”,管制“住房租赁契约”,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
  



 
      讲座部分结束后,凌维慈副教授和姜峰教授针对李永然教授的讲座内容谈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并就“是什么因素推动台湾地区设立‘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阻碍”和“在租赁协议中给出租人设定很多义务会否影响出租意愿”的问题与李教授展开进一步探讨。现场同学也提出“‘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中针对提前解约不承担责任的第11条第1款怎样理解”的问题,也得到李教授细致的回答。
 

 
      讲座最后,法学院副院长岑峨向李永然教授赠送了学院特色文创纪念品,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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