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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 刑事诉讼法四十年:发展、反思与展望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2

      2019年10月17日晚六点,师大法学系列讲座之“刑事诉讼法四十年:发展、反思与展望”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法学院104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主讲,我院院长张志铭担任主持人,我校法学院教师及本院学生参与了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张志铭院长对主讲人进行了介绍,并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欢迎卞建林教授的到来。卞建林教授首先对张志铭院长的邀请表示感谢,并祝福华东师大迎来了68岁的生日。


 
      讲座的第一部分,卞建林教授梳理了刑事诉讼法四十年的改革历程——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刑事诉讼步入了法治的轨道,虽然在内容上仍有一定局限,但其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对“逮捕”的程序和条件非常严格,要求“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教授座谈会,探讨修改刑诉法问题,与会学者纷纷呼吁加紧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卞建林教授指出,96年刑诉法内容上有很多亮点,如增加了多个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次提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次区分“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质上吸收、借鉴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吸收了司法改革和理论界的成果,解决了96年刑诉法存在的问题,极大地补充了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次增设了四个特别程序。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卞建林教授以79年刑诉法为文本进行反思,认为该本文存在诸多不足,如79年刑诉法“重打击,轻保护”——法律制度设计充分体现惩治犯罪的立法意图,而缺少对人权的保障。79年刑诉法还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卞建林教授强调:“不能为了惩罚犯罪,不择手段”,刑诉法是限权法,应当规制权力的行使。

      卞建林教授在讲座的第三部分对我国刑诉法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几点展望。第一,刑诉法应当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利用程序规范权力行使,在这一方面,中国刑诉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继续弘扬“程序正义”的理念,如规范“讯问”规则。第三,探索多层次、多元化的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第四,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最后,我们应当认识到,刑法和刑诉法是国之重器,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卞建林教授的精彩讲座引发了在座老师和同学们的讨论,同学们纷纷抓住宝贵的机会,向卞建林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比如应当如何在刑诉法的框架内理解监察委的法律地位。卞建林教授都给予了细致的答复。


      最后,张志铭院长向卞建林教授赠送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系列讲座的纪念海报,诸位老师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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