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下午,由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合规中的举报与内部调查”主题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中北校区地理馆118室举行。为促进本次主题讲座的深入研讨和交流,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邀请了具有丰富企业合规从业经验、中央财经大学企业合规专业胡国辉教授作讲座主题报告,以及与该领域相关的研究学者、企业合规官、律师作为会谈嘉宾,多角度、多层次深度剖析当下企业合规理论与实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探寻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讲座活动由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万里老师进行主持。首先,周万里老师代表华东师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向到来的各位嘉宾表示欢迎,并向在场的各位介绍了主讲嘉宾胡国辉教授以及其他参与会谈的各位嘉宾。随后,周万里老师向各位嘉宾介绍了华东师大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的发展情况和该中心对目前企业合规领域的关注动态。周万里老师指出了目前企业合规领域存在的很多问题,尤其是企业合规中的举报与内部调查问题,其认为单从理论层面研究企业合规中的这些问题是不够的,必须将理论和实务结合起来,才能得以从内到外全面了解企业合规情况,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胡国辉教授首先根据自己多年在国企、外企的企业合规工作经历,指出了目前国内企业合规中的举报和内部调查制度研究匮乏的现状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问题,强调了企业合规中的举报和内部调查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
胡国辉教授提出了其认为对“合规“这一概念更准确的理解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胡国辉教授从三个核心文件对举报制度的展开讲述,主要谈及了2010年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企业员工举报企业不合规行为的奖励机制、ISO 37002:举报管理体系指南(起草中)中的举报标准的推行和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对监管对象放管服务的“吹哨人制度”,其指出“吹哨人制度”实质上也即举报制度,意在表明国内外对举报制度的关注。
胡国辉教授分析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整体框架图,展示了企业通过内部控制防止不合规事件发生的过程。但其认为不管这种风险控制做的如何完善,还是会有不合规的事件发生。基于此,华东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于林洋老师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从公司本身合规管理来看其力量是不足的,可能将企业内控、市场规制二者结合会减少企业中的不合规现象。
胡国辉教授提出了其认为对“合规“这一概念更准确的理解为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胡国辉教授从三个核心文件对举报制度的展开讲述,主要谈及了2010年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企业员工举报企业不合规行为的奖励机制、ISO 37002:举报管理体系指南(起草中)中的举报标准的推行和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对监管对象放管服务的“吹哨人制度”,其指出“吹哨人制度”实质上也即举报制度,意在表明国内外对举报制度的关注。
胡国辉教授分析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整体框架图,展示了企业通过内部控制防止不合规事件发生的过程。但其认为不管这种风险控制做的如何完善,还是会有不合规的事件发生。基于此,华东师大法学院副教授于林洋老师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从公司本身合规管理来看其力量是不足的,可能将企业内控、市场规制二者结合会减少企业中的不合规现象。
紧接着,于林洋老师从经济法的角度,以虚假广告为切入点,针对举报这种涉及员工本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探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中有多少举报的生存土壤,以及举报后对员工执业和再就业的影响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去把控。
针对于林洋老师的疑问,NIO蔚来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风控官周波进行了回答,其认为举报机制在企业环境的生存土壤取决于三个方面即企业价值观、企业内部执法环境以及企业合规团队的专业性。而且,周波认为外部环境只是影响举报制度的小因素,员工主要还是关注企业内部的发展。
不合规的发现与响应处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整体框架的上层核心位置,胡国辉教授从发现机制、评估、应急措施、调查、事实和性质认定以及补救措施等要点进行了阐述。随后,胡国辉教授从举报的接收、评估、处置和关闭四个环节进行了深度剖析。举报信息的接收形式选择与证据保留关系,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选择性,举报信息处置调查标准等等,每个步骤环节都潜在大量的风险因素,都需要深入挖掘和研究。继而胡国辉教授引出了举报中的难点问题以供探讨。这主要包括企业态度、动机与义务、实名与匿名、接收窗口、渠道建设、豁免与奖励、保密、举报人保护和被举报人保护、信任以及滥用等问题。
问题抛出后引起了在场的激烈讨论。其中,针对动机问题,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法务和合规部前任首席合规官毛珏雯根据其所在的公司合规管理来看,对于举报不问动机而是更关注事实,只要事实存在,就应当依规处理。对于是否将举报纳入员工的义务规范,在场的很多人不建议将举报成为员工的义务,认为这可能会破坏交易伙伴关系和成本的增加。但周波合规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认为可将举报纳入员工的行为准则,其效果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过其也提出了一点疑虑,这也可能会提高整个企业的合规要求。关于实名与匿名问题,胡国辉教授提到这中间会不会存在不允许匿名以及是否会对匿名和实名举报一视同仁地对待。盈科高级合伙人李华玺律师对于建立单窗口好还是多窗口好的问题建议设立单窗口比较好,去复杂化,否则会增加对举报者的要求。于林洋老师认为在法理上给予举报者适当的豁免是可行的,但胡国辉教授担心举报者是否因为这种豁免、激励机制而造成滥告现象。在保密这方面,毛珏雯合规官指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合规官要注意信息的保密,防止因信息外传而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关于信任问题,周波合规官指出,是否取得举报人关键在于行动,群众眼里是没有秘密的,只要企业针对举报情况积极采取行动,最终会取得举报人对公司合规信任的。毛珏雯合规官提到对举报中打击报复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是需要关注的。举报中的难点问题还有很多,有待继续探讨和解决。
随后,胡国辉教授对企业的内部调查进行了分析,将调查生命周期分成接收、立案、评估、调查员、计划、取证、报告、结论和补救措施九个顺序阶段。继而引出了调查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调查员选用、配合义务、律师、签字和录音、第三方人员、移送司法、非确定性结论。
问题抛出后再次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胡国辉教授认为对于疑难或敏感案件是否可以由外部人员介入调查,还是直接内审由法务部、审计部、HR或合规官来调查。在配合义务问题上,毛珏雯合规官认为当员工实施了故意删除等行为已经妨碍了调查事务时,其就有了配合义务。而周波合规官认为配合义务每个公司的做法可能不太一样,有的公司会在员工入职前将配合义务作为一项义务条款纳入合同之中,员工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对于当员工被调查时,是否可以聘用律师在场的问题,周波合规官认为,内部调查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可能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等,其不同意律师在场。而于林洋老师则认为,公司若以保护商业秘密等为由禁止律师在场来行使其公司权利,但作为公司员工当其被调查时,其权利将如何被保护,二者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接着周波合规官补充道,可建立一个明确、平等、合法、统一的调查询问规则,对于内部谈话签署备忘录协议,由双方签字,可有效防止侵犯权利。同时,还要有相应的调查员行为准则,明确调查员的行为界线,强化职业操守,防止权利滥用,更大程度上保证不会侵犯被调查者的利益。毛珏雯合规官认为,可以根据调查内容来确定是否侵犯权利,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同时要注意调查人员违反准则将会直接导致不信任。胡国辉教授紧接着又提出当内部调查涉及第三方时,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要不要推行京东、小米公司直接将违规员工交送司法机关以及当出现非确定性结论时,将如何跟进和处理?企业内部调查中涉及的细节和难题亟待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引出和观点的争鸣都为在场的各位提供了思考。
最后,于林洋老师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负激励和正激励双重机制来积极推进合规建设,从而降低不合格成本。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法学副教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切入,以公司内外双重治理模式为基点,提出通过外在机制进行反补推动,从而转化为内部机制,以促进的企业合规建设。在场的同学们也积极提问发言,胡国辉教授一一耐心地回答,给同学们答疑解惑。
胡国辉教授总结道,目前中国企业合规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是应当看到光明,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正在一步一步向前推行,企业合规建设的良性发展不会太远。伴随着掌声,本场讲座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积极关注企业合规的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努力打造国家监管机构、研究者、公司、律师、行业协会等对话平台,促进交流和共享企业合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以期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共同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