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百场校级学术讲座“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变迁与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新问题”在法学院楼104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主讲,我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老师、我院袁琳老师参加讲座。
李浩教授首先就民事公益诉讼做了概述性分析。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从“狭义视角”和“广义视角”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视角”以原告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广义视角”以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为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第55条之规定即属于“狭义视角”。接着,李浩教授就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的功能以及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三个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二者在诉的主体、诉前程序、入法的时间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其中,民事公益诉讼还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等具体类型。李浩教授特别提到,这里的“等”字是为今后法律规定新的公益诉讼类型留下空间。公益诉讼具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讨论公共性问题提供新平台、促使生产者合理地从事生产行为和促进代际公平等重要功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围绕原告资格和案件范围进行规定,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分。
之后,李浩教授集中讨论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资格问题,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资格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起诉人资格。李浩教授从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两方面为同学们回顾了作为法律规定机关的“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曲折发展历程,又对“行政机关”作为起诉人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梳理。李浩教授还通过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等实务案例对“社会组织”作为起诉人的现状进行介绍,并建议扩大解释“社会组织”的外延以助益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
最后,李浩教授对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新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常态化带来的问题、等内案件与等外案件等热点问题给予关注。问题主要包括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政府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路径、食品和药品安全类案件可否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等。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向李浩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例如,消费者公益诉讼中起诉人主体资格是否可以扩充到其他组织甚至个人、实践中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起诉率不同的成因、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是否有流于形式之嫌等,李浩教授都予以耐心、细致地解答。吴泽勇老师也向同学们延展补充了“团体诉讼”在欧洲国家的适用现状。高琪老师向李浩教授请教了海洋类公益诉讼与普通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以及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是否违背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问题,李浩教授也表达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
吴泽勇教授对本次讲座做了总结性发言,高度评价李浩教授从实践的关切到理论的探究所体现出的学术素养。
讲座最后,吴泽勇教授代表法学院向李浩教授赠送了纪念海报。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