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学理与批判”学术沙龙在中北校区地理馆118会议室举行。会议由上海交通大学沈添一、华东师范大学谷悦作学术报告,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李泠烨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颜冬铌博士、邵莉博士以及我院凌维慈副教授、王军博士等共同参与讨论。此外,本次研讨会还吸引了沪上高校的研究生以及来自律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会讨论,会场气氛热烈。
研讨会开始,凌维慈副教授首先欢迎各位老师莅临法学院,并希望大家可以围绕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学理与实践展开讨论,促成更多交流,形成更多共识。第一单元中,沈添一就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司法判断的相关问题进行报告。他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带性审查应当遵循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进行解释,这关系到法院能否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随后,他以“毛爱梅”案为逻辑起点,将涵射不成立分为因行政法律关系种类不一致导致、因行政法律关系要件不一致导致和因“复合型”三段论结构导致不成立三种类型,并分别以案例进行佐证。最后,他得出结论认为,最高院实际上是在对“依据”的解释过程中实现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调控功能,客观上起到了“限流”的效果。颜冬铌博士在点评中指出,对于法院在合法性判断之前前置审查的探讨颇具研究意义。不过,作为典型的“毛爱梅案”之“典型”是最高院所赋予的,若直接把带有政策形成功能和政策指导功能内涵的典型作为严谨的学理意义上的典型,尚需要进一步推敲。同时,对于报告人所归纳的涵摄不成立的另外两种类型,即法律关系要件不一致和复合型结构存在的情形,是否具有区别于毛爱梅案的规范意义,仍需进一步结合案例作深入考虑。王军博士在点评中指出,几种观点之间的交锋实质是时间排序,如果打破时间排序单从关联角度阐述需要更深入的论证。同时他认为,在梳理出最高院关于启动要件问题上的判定之后,再行增加调控功能与前述三种解释是否处于平行的位置还需斟酌,主次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自由讨论环节,多所高校的研究生、律师等与报告人、点评人进行互动,分享自己的感悟,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与行为的关系、判断方式本身的功能以及直接和依据之间界限等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二单元中,王军博士担任主持人,谷悦对规范性文件“抵触”的司法审查标准作了专题报告。她以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司法审查路径,总结出司法审查标准,并将其分为形式审查标准、实质审查标准和严格审查标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她总结出法院在审查时遵循的路径:法院在审查时一般先寻找其是否具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进而根据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性质,按照专业性较强、上位法授予行政机关羁束裁量权等情形分别进行实质或严格审查;若上位法未作规定或规定模糊时,分别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形式或实质审查。李泠烨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在讨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司法审查标准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位法本身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三个审查标准的内涵和意义需要明确界定,严格审查是指既审查形式又审查实质的结论需要进一步推敲。邵莉博士在点评中提出,实质审查标准与严格审查标准的内涵难以区分,案件的适用准确性需要推敲。同时,裁量行为和羁束行为的概念不适宜用于区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关系。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进一步就上位法概念的界定,形式、实质和严格类型化的标准等问题开展深入交流。
最后,上海交通大学朱芒教授作沙龙总结。他提出,首先,最高院以典型案例体现对条文的注释,且每个人对代表性的定义不同,因此个案研究相较于群案研究更有解释力和说服力。其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这一主题具有研究意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在原理上具有很强的拓展性。最后,分类的意义在于以何种眼光看待研究对象的问题,应在研究之初即着眼于法官的态度,其后再行评判。会议临近尾声,王军博士感谢与会的各位师友以及承担会务工作的同学,并期待大家继续关注、支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活动。沙龙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