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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的体系性构造”讲座在我院举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1


      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两点,华东师范大学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现代行政法的体系性构造”在我院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应邀在我院法学楼模拟法庭开讲。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副教授主持,我院王军老师以及广大研究生、本科生参与讲座。




      凌维慈副教授对主讲人进行了介绍,欢迎章剑生教授来到华东师范大学。讲座伊始,章教授点明,我国行政法的继受特点明显,存在学说多元化、概念不统一等问题。考虑到行政法相比民法、刑法具备更强的地方性特征,章教授强调我国进行现代行政法体系构建作业有极大必要性,并从以下四方面展开论述:

      其一,作为法过程的行政法。章教授提出对行政法的理解,首先应当明确的前提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框架性基本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作为核心,行政法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并促进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其次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法的适用过程:法制定——法适用——法裁判,从第一阶段制定—适用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来行政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从第二阶段适用—裁判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所独有的复审适用。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法院的功能在上述过程中也发生了变迁,除了传统上具备的个案裁判的功能和新近出现的创造规则的功能以外,法院实际上与政府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的主体。

      其二,作为核心概念的行政行为及其谱系。章教授通过对于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核心概念的提炼和强调,将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串联起来,认为当下新兴的法律关系理论和过程理论可以作为行政法理论的补充,但不能替代行政行为这一核心概念的地位。另外,章教授强调了行政行为谱系中的私法分类,认为辅助行为(如采购办公用品)和经营行为(如经营国有资产)在今后很可能成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

      其三,行政法的平面视角。在该视角下,应当从“(行政法)上挂宪法,一分为三,三分为九”的框架出发,理解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认识到行政实体法解决的主体、行政行为和责任问题,行政程序法解决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问题,行政诉讼法解决的复议、诉讼和赔偿问题。

      其四,行政法的线性视角。在该视角下,应当从行政过程和司法过程两个面向出发,分行政决策、个案处理、个案复审三个阶段讨论行政行为。

      章剑生教授的精彩讲座引发了在座老师和同学们的讨论,大家踊跃向章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或问题,章剑生教授耐心、细致地一一解答。

 

 

 

      最后,凌维慈副教授向章剑生教授赠送了学院为主讲嘉宾专门制作的讲座文创纪念品。整个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并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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