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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 华东师范大学知名学者学术讲座2019年第30场:何为中国之“法”?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0


      2019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系列讲座之“中国之‘法’”在法学院楼104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主讲,我院吴泽勇教授主持,院领导、老师和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吴泽勇老师对王志强教授的求学经历和治学成就做了简要介绍,并对王志强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


      王志强教授从“8所中医药大学被除名”一事切入,从医学谈到法学。如果有“病除”作为结论、科学性强的医学亦面临普适性争议,那么“有权威所以说得对”的法学就更加面临这个问题:法学是否有一套普适性的衡量标准和价值体系?法律移植表明了问题之难:信息化时代之前,判例的语言障碍使得非英语国家移植普通法几无可能。而普适性的困难使得一些学者寻求自主性,这种努力从哲学界开始,蔡枢衡先生对“殖民地法学”的批判是其代表。


      也不是说法律移植就不可能。上海不是波士顿,外滩一边,两地大相径庭,但江水另侧,上海正因为拥有更多的高楼而自认发达。有一些法律移植立竿见影,街道违法随着汽车和探头的激增日渐消失;但更多的正面临问题,当中国法官人均案件不足同期英国法官的1/3时,审限、指标和社会效果要求等差异使得中国法官叫苦不迭。抛却体系性法律移植这剂猛药,如何定位中国之“法”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


      中国从来就没有法吗?络德睦的考察指出中国的无法性是西方“他者”想象的产物,但中国“法”与西方法的区别到底何在?韦伯将近现代西欧的崛起归因于新教伦理和形式理性的法律,寺田浩明指出相对于西方的“规则型法”,东方从来否认法律完全的理性、自洽和万能,属于“非规则型法”。在成文的法律之外,中国法以明断的官员和皇帝作为补充,以达到每个个案(而不是一类案件)的公平,并不断自我生产和获得正统性。

      在互动中,佀化强老师从文化论的角度,对王志强教授展示的东西方社会发展水平示意和预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交流,王志强教授指出,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很大程度上是解释的产物,社会也不能用于实验,文化虽然对社会发展具有较强解释力,但却很难具有“改变世界”的力量,建设性视角是社会发展因素考察的应然视角。此外,话语总是关涉权力,政治权力往往使得一国时代性、地方性的学术理论国际化、普适化,这在法学研究中尤其如此。同样的,对于法学而言,类型化是一种有效的研究手段,但问题并不在于怎样分类,而是为什么分类。


      最后,张惠虹书记为王志强教授赠送了法学院讲座纪念海报,老师们在教室前合影,讲座在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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