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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刑法中的应用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次数:2

 

        2020330日晚上1830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首场线上讲座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在刑法中的应用”在线上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老师主讲,近300名校内外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线上空间“座无虚席”。

    讲座开始,柏浪涛老师指出事实判断的核心在于真与假,价值评价的核心在于对与错,这对概念在刑法中多有应用。以分则中的诈骗罪为例,例如,婚介所老板甲对乙谎称介绍美丽未婚女性与之相亲,乙认为其长得丑,这属于价值判断,甲不属于欺骗;但该女性如是已婚,则属于事实判断,甲属于欺骗。柏老师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事实判断基于本体论(存在论),而价值评价基于规范论(价值论)。新康德主义认为,存在论与规范论并不相通,实然不能推出应然。德国刑法学泰斗威尔泽尔坚持存在论,提出了目的行为论,但以罗克辛和雅各布斯为代表的新一代学人则主张规范论。责任是对违法事实的价值评价。违法阶层也依赖规范论,存在价值评价。例如,波恩学派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对规范没有理解能力,因此不属于规范的对象,这是一种极端的行为无价值论。与此相反,极端的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野狗伤人也可构成法益侵害,因此对野狗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理论建构后,柏老师带领同学们转向实践应用。以认识错误中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为例,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单指刑法,其核心在于认识到行为在刑法上具有禁止性,因此法律认识错误被称为禁止性错误。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赵春华误以为所持有的并非枪支管理法上的枪支,该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不属于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因为该认识服务于构成要件事实(行为对象),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事实错误;假如被告人来自美国,未能认识到我国刑法禁止当街持枪,才属于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从审查体系上看,事实认识错误在前,法律认识错误在后。产生事实认识错误,能够顺带产生法律认识错误。但这种由事实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认识错误,应优先认定为事实认识错误。只有不依赖事实认识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认识错误,才属于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例如“掏鸟案”中,没有认识到对象是珍贵保护动物,对动物保护法的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事实错误,此时事实认识错误也即“误以为该动物不是珍贵保护动物”,会附带产生法律认识错误,也即“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刑法的禁止性”,但这种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法律认识错误。而“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认识到了行政法上的违法性,认识到了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认识到刑法的禁止性,因此构成刑法上的法律认识错误。

    讲座最后,柏老师指出,除了客观/主观的分析方法,事实/价值的判断方式也应当在刑法判断中被重视。而认识错误的问题之所以疑难,也正是因为其位于两种分析方式的交汇点。

    疫情下的讲座,没有掌声,有的是评论区热烈的讨论。距离从未阻隔同学们学习和交流的热情,但我们也希望早些回到有点拥挤的法学院104教室,在华师大的樱花香和鸟语声中,共同再享受知识的盛宴。

 

新闻稿:闫波

摄影:黄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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