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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具体规范的守成与创新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1

2020528日晚18时许,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云讲座第五场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主题为“《民法典》具体规范的守成与创新”。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海龙老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建星老师担任主讲人,校内外众多学者和同学参加了讲座。

正值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通过之际,对《民法典》规范的梳理解读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一方面大幅承继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引入了许多新内容。本次讲座中,纪海龙老师与李建星老师分别从《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出发,在介绍《民法典》对既有法律之承继的基础上,聚焦于阐述《民法典》重要编章中的新规范,以期受众能在短时间内了解《民法典》中的新内容。

讲座的第一部分由纪海龙老师主讲。纪老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纪海龙老师认为,《民法典》编纂可用“增”、“删”、“合”、“调”、“改”这五个关键字概括,即通过对有关条文的增加与删减、整合现有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各编章之间进行整合以及对现行法的修改,来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整合功能。在接下来对条文的解读过程中,纪海龙老师认为虽然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的债法总则,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本质上起到了“隐形债总”的作用。通过将《民法典》“合同编”与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比较性阐述,纪老师指出,《民法典》对许多条文作出了改善,但在解释与适用上仍留有许多讨论的空间。

讲座的第二部分由李建星老师主讲。李老师主要聚焦于《民法典》“物权编”的讲解。在“物权编通则”部分,《民法典》对于简易交付、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等规定作出了一定改变,以使之更加合理。在“所有权”部分,对于业主大会决议、共有部分收益作出了许多变动,对业主的权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用益物权”部分,《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概念作出了重构,且新增了居住权。“担保物权”则是《民法典》“物权编”相较于原物权法变动最大的部分,不论是担保范围的扩大、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关系,还是动产担保的优先顺位,都有许多值得研究和解释的空间。

讲座的最后,纪海龙老师认为《民法典》对之前的民法体系作出了很多改动,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学习;李建星老师也指出,在本次《民法典》编纂中,动产担保法横跨物权与债权两大领域,可能会是之后理论研究的重点。在在座老师和同学们的感谢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新闻稿:杨兴龙

摄影:汪羽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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