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下午一点,由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民法典与两岸法律协同”论坛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高校学者以及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进行报告和讨论,线上参会人数100余人。本次论坛分为两个单元,时长约3.5个小时,各位学者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令与会者受益匪浅。
会议之初,由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惠虹做开幕致辞。两位老师对各位学者参与会议表示欢迎,对华师大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的建设、发展表示肯定和期待,并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在主题报告的第一单元,首先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黄茂荣做主题为《保理合同概说》的报告。黄教授以债权确保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了“融物”和“融资”两种不同交易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黄教授重点解释了附保留所有权条件之买卖这一担保方式,继而阐述了保理合同的发展演变及特点。然后,黄老师比较前述两种担保方式,提出两者之间的冲突点,并从所有权顺位的角度,细致解析了有无追索权保理的不同情形。黄老师的讲授,为《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崭新的思路。
接着,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做了主题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比较观察》的报告。朱教授从宏观角度,比较了1930年《民法典》和2020年《民法典》在总则编纂体例方面的差异。朱老师强调,2020年《民法典》的整体风格更强调创新和贡献,比如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未设债法总则。我国提取公因式的总则编纂方法,并不是潘德克顿意义上的公因式,更重要在于为分编提供依据,构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朱老师提出一个生动的比喻:我国以单行法思维去编纂整合成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就像一个活页本。总则就像一个活页环,用各种权利类型把各项制度串连起来。从内容上比较,1930年《民法典》和2020年《民法典》的代理规则,都采取了分别规定的方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章程老师的报告主题为《民法典物权编的比较观察》。章老师阐述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沿革,并从体系化角度评价《民法典》编别位置所体现的中国特色。首先,章老师指出,《德国民法典》将债法置于物权编前,原因在于,物权实质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间的相对关系,并通过公示来绝对化,属于债之关系的特别法。《民法典》前置物权编,主要是因为受体制保留的影响。尤其是,有必要先行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再设置债法调整交易活动。然后,他认为《民法典》存在提取公因式过度和提取公因式不足的薄弱之处,体系化采用了原则法和具体法相结合的方式。
论坛的第二单元由上海市台办协调处龚昶处长主持。
第二单元的第一位演讲人是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游进发教授。他的报告主题是《侵权责任之规范设计—以权利与利益之区别及自己责任为限》。游进发老师提出,两个侵权责任法需要考虑重要的问题,一是一般侵权责任法是否要区别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以此展开规范设计;二是特殊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到底是对自己行为负责还是对他人行为负责。游教授比较了两岸民法,阐述了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必要性。游老师进一步指出,《民法典》关于雇用责任的规定与德国法相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而且,侵权责任法规范设计从自己责任出发,可以与连带赔偿债务相协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建星的报告主题是《民法典债法一般规则的体系整合》。李建星老师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待债法体系整合,突破原来单行法思路进行民法典体系整合;二是用什么来整合债法的规则;三是更进一步思考将债法规则整合成什么形态。李老师指出,《民法典》第468条采取了“原则+例外”相结合的体系整合方法。李老师认为,合同编通则中债法一般规则对非合同之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意领域对扩张,二是给付障碍的制度补全。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施君律师的报告主题是《台湾青年在大陆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方式》。施律师阐述了台湾青年在大陆创业的背景,就如何高效解决争议提出观点。施律师主要阐述了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并重点讲述了仲裁的优势。施律师指出,专门针对台湾青年在大陆创业风险防控法律论坛开展较少,提出了希望大陆各地为台湾青年进入大陆创业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提供便利。施律师呼吁,大陆应该开办更多法律创业论坛和培训会,吸引法官、律师、法务、仲裁员等参与其中。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纪海龙教授做了学术总结。纪老师认为本次论坛既具有宏观、微观层面两个层面的探讨,又有理论和实务结合的研究,而且,论坛具有时间纵深,面向历史、现在和未来。最后,在线上听众的感谢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图文:张艳艳、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