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下午两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律法、法律与诠释”学术讲座在法学院204研讨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潘德荣教授主讲,于浩老师主持。姜峰老师、陈肇新老师和来自我院以及哲学系的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潘教授首先从一般意义上介绍了诠释学,指出诠释学是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及其本体论基础的学说,它从说服和强制两个方面直接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他指出,国内在引介诠释学时有两个路向:其一是本体论诠释学,个体在认识对象时因经历和体验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本体论诠释学就是要去理解这种差异。其代表人物主要为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另一个路向是方法论诠释学,方法论诠释学强调像认识论一样排除主体差异性去反映关于语言和文本的客观知识。潘教授此次讲座主要是从方法论诠释学的角度进行讲解。
接下来,潘教授向大家阐明了“说明”、“解释”、“理解”和“诠释”几个概念。第一,“说明”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是对客观存在的对象之客观描述。所谓的客观存在,是指我们所知的对象,无论我们看到与否都存在于此。第二,“解释”是指人文科学或称精神科学秉承自然科学的理念,客观呈现精神的客观化对象。所谓精神的客观化对象就是我们的理念凝结出来的东西,比如一本书就是一个精神的客观化对象。第三,“理解”是一种知性,它处在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兼有感性形象性与理性抽象性特征,是对“表象”的把握。第四,“诠释”是主体基于客观认识而立足于自身的独特的体验所作的进一步发挥,是新意义的呈现。
之后,潘教授介绍了诠释学的起源。他指出,诠释学起源于古人通过隐喻的方式诠释宗教和律法以解决文字和现实生活之间的诸多矛盾。他还比较了诠释对经典与法律条文的作用,并强调:正是“诠释”活动才使得经典成其为经典,并通过诠释创造出新的经典;在社会生活中真正产生实际效用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对作为教义的律法之解释。
最后,潘教授对当下社会关于诠释学的一些论断做出了回应。首先,诠释并不一定就是真理,它的重点在于对当下具有实践性和说服力,而且说服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与演说者的品格、修辞与合逻辑性有关。其次,从方法论诠释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
在互动环节,陈肇新老师对潘教授的讲演进行了简要总结。随后,我院几位同学就诠释是否具有价值判断以及诠释与真理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疑问,潘教授给予了耐心解答。
讲座最后,于浩老师向潘教授赠送讲座纪念品。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新闻稿:王洲琪
拍摄:肖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