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104报告厅顺利举办了题为“债、物、财产、组织:民法之两仪四象”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主讲,我院李建星副教授主持。我院段磊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刘迎霜教授、李帅副教授、冯德淦老师和法学院同学参与了此次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李建星老师先简要地介绍了李宇老师的研究领域与丰富学术成果。讲座在轻松的氛围中展开。
讲座伊始,李宇老师提出,民法总论代表了私法中最抽象的一般性规则,而信托法却处于私法体系中的边缘地位,二者之间有何联系?
李宇老师认为,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民法的“两仪、四象”切入。“两仪”指代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对人关系和对事关系,由这两种关系又延伸出“四象”,即债权关系、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四象”间的互相关系,这需要超越《民法典》各编的形式分界,去探究其中脉络。信托横跨四种关系,恰好是“解锁”的钥匙。
讲座伊始,李宇老师提出,民法总论代表了私法中最抽象的一般性规则,而信托法却处于私法体系中的边缘地位,二者之间有何联系?
李宇老师认为,理解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民法的“两仪、四象”切入。“两仪”指代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对人关系和对事关系,由这两种关系又延伸出“四象”,即债权关系、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四象”间的互相关系,这需要超越《民法典》各编的形式分界,去探究其中脉络。信托横跨四种关系,恰好是“解锁”的钥匙。
首先,李宇老师通过解释信托的一般分类与结构,阐述道,信托关系可能横跨物权、债权并兼具组织法性质的样态,而且,当信托财产是权利甚至财产集合体时,就应转而依托财产法概念予以定义。
接着,李宇老师详细向听众解释了“四象”。就物权、债权关系而言,二者在不可侵性、权利归属与执行法上,都具有共性,并且二者间存在广袤的中间地带,比如用益物权和债的边界存在交叉、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等。物权、债权关系可以进一步融入财产关系,并在集合财产上创设一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关系,作为物权的延伸。此外,李宇老师立足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传统二分法,介绍组织关系,指明财产、人之合意在当中的差异所在。
再次,李宇老师论证了“四象”所涉及的自由度。债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其自由度最高;在物法层面,为了防止对第三人造成外部性过高的成本,需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进行限制;而财产也必须是由法律创设,财产上的特殊财产效益必须类型法定;物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仅是为了防止私人之间的行为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应突破债法上约定的效力;信托制度激活了财产的自由度;立法者所提供的法人类型尚不足以满足市场交易的需求,要求在组织层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
接着,李宇老师详细向听众解释了“四象”。就物权、债权关系而言,二者在不可侵性、权利归属与执行法上,都具有共性,并且二者间存在广袤的中间地带,比如用益物权和债的边界存在交叉、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等。物权、债权关系可以进一步融入财产关系,并在集合财产上创设一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关系,作为物权的延伸。此外,李宇老师立足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传统二分法,介绍组织关系,指明财产、人之合意在当中的差异所在。
再次,李宇老师论证了“四象”所涉及的自由度。债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其自由度最高;在物法层面,为了防止对第三人造成外部性过高的成本,需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进行限制;而财产也必须是由法律创设,财产上的特殊财产效益必须类型法定;物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仅是为了防止私人之间的行为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应突破债法上约定的效力;信托制度激活了财产的自由度;立法者所提供的法人类型尚不足以满足市场交易的需求,要求在组织层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
最后,李宇老师总结到,以“两仪、四象”为构造的民法世界当中,民法应当尽量提供可用的工具供当事人选择,并且保持各种工具之间的弹性状态,避免以过度僵化的概念划定彼此的疆界,以至于当事人动辄越界,违背其预期结果。因此,需要以更大的、更具有包容性的体系去容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这正是民法研习中,时常需要顾及的。
在评议和互动提问环节,我院段磊副教授结合李宇老师讲座的内容,就突破强制性规范的方案、组织法的类型化处理以及商业信托等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和看法,并表示李宇老师的讲座带给自己以及现场学生很多启发和思考。此外,我院部分硕士研究生也针对李宇老师的讲演内容提出了针对性的问题。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讲座尾声,段磊副教授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向李宇老师赠送了我院专门为此次讲座定制的文创纪念品。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感谢李宇老师精彩有趣的分享,并期待李宇老师再次来院进行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