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九民纪要》中对赌协议的概念,并展开讲解了对赌协议的三种交易场景,即PE/VC下股权调整引发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海外并购Earn-out,以及上述三者各自的内涵与特点。
首先,刘燕教授介绍了PE/VC语境下对赌协议的三种口径:(1)针对投资入股作价不确定性的调整机制(VAM);(2)VAM+投资的退出机制(公司回购、转让、IPO);(3)在二者基础上再增加其他调整的各种机制。针对采用第二类口径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刘燕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法院“海富案”中的对赌条款及其争议焦点,并鼓励同学们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讲座的同学们踊跃发言,纷纷表达了自己对“海富案”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看法。
与同学们进行一系列交流后,刘燕教授阐述了最高法院在“海富案”判决书中的说理,并引出了对赌协议“为何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思考,同时举出了瀚霖案、华工案等一系列对赌协议案件作为对比进行分析,指出面对该类案件要进行具体化的判断,即认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应当结合公司利润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以抽象的论述得出结论。
另外,在此类问题的分析中,应当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若对赌协议不具备合同无效条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不仅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公司法规则的约束。换言之,只有在遵守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减资、利润分配等规则的前提之下,该协议才能够得到履行;反之,便会遭受履行上的法律障碍。
稍后,刘燕教授介绍道,在公司法人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背景下,公司法的资本管制力图通过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进出的关系,进而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股东间的平等关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便是底线规制,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利润分配限制和减资程序等。刘燕教授示例讲解了资本维持原则下的股份回购制度,指出了《九民纪要》在股份回购中延伸出的问题,并总结了PE应对初始投资估值的不确定性之措施。
最后,刘燕教授援引“凯雷收购徐工”一案,介绍了海外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条款,对美国法下的PE投资实践进行了讲解,并与我国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对赌协议问题的由来以及未来完善的方向做出了说明。
在评议环节,与谈人廖志敏老师、王美舒老师都首先感谢了刘燕教授带来如此精彩的讲座内容。
廖老师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法经济学的视角,提出了“对赌协议是否损害了相对方”与“对赌协议是否损害了第三人”两个问题的分析观点,并指出:对该类合同的处理应当尊重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实践,当涉及争议时,最好更倾向于尊重契约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