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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问题的分析框架”学术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0

       2022年4月24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以“对赌协议问题的分析框架”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段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廖志敏教授、我院王美舒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师生、校友以及兄弟院校的师生共400多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段磊老师首先感谢刘燕教授在疫情期间为我院师生带来精彩的线上讲座,鼓励同学们在困难环境下继续坚持学习。同时,段老师也提到,作为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刻的联系,本次讲座对同学们日后从事商事法律实务和进一步求学深造都将大有裨益。

       刘燕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九民纪要》中对赌协议的概念,并展开讲解了对赌协议的三种交易场景,即PE/VC下股权调整引发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海外并购Earn-out,以及上述三者各自的内涵与特点。

       首先,刘燕教授介绍了PE/VC语境下对赌协议的三种口径:(1)针对投资入股作价不确定性的调整机制(VAM);(2)VAM+投资的退出机制(公司回购、转让、IPO);(3)在二者基础上再增加其他调整的各种机制。针对采用第二类口径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刘燕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法院“海富案”中的对赌条款及其争议焦点,并鼓励同学们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讲座的同学们踊跃发言,纷纷表达了自己对“海富案”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看法。

       与同学们进行一系列交流后,刘燕教授阐述了最高法院在“海富案”判决书中的说理,并引出了对赌协议“为何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思考,同时举出了瀚霖案、华工案等一系列对赌协议案件作为对比进行分析,指出面对该类案件要进行具体化的判断,即认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应当结合公司利润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以抽象的论述得出结论。

       另外,在此类问题的分析中,应当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若对赌协议不具备合同无效条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不仅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公司法规则的约束。换言之,只有在遵守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减资、利润分配等规则的前提之下,该协议才能够得到履行;反之,便会遭受履行上的法律障碍。

       稍后,刘燕教授介绍道,在公司法人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背景下,公司法的资本管制力图通过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进出的关系,进而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股东间的平等关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便是底线规制,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利润分配限制和减资程序等。刘燕教授示例讲解了资本维持原则下的股份回购制度,指出了《九民纪要》在股份回购中延伸出的问题,并总结了PE应对初始投资估值的不确定性之措施。

       最后,刘燕教授援引“凯雷收购徐工”一案,介绍了海外并购交易中的Earn-out条款,对美国法下的PE投资实践进行了讲解,并与我国PE投资中的对赌协议进行了对比分析,为我国对赌协议问题的由来以及未来完善的方向做出了说明。

       在评议环节,与谈人廖志敏老师、王美舒老师都首先感谢了刘燕教授带来如此精彩的讲座内容。

       廖老师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法经济学的视角,提出了“对赌协议是否损害了相对方”与“对赌协议是否损害了第三人”两个问题的分析观点,并指出:对该类合同的处理应当尊重市场中自发形成的实践,当涉及争议时,最好更倾向于尊重契约自由原则。

 
       王美舒老师结合金融法方向的研究,指出对规则的利用会偏离制度设计者最初的设想。对赌协议中的商业思维不仅在金融或商业活动中产生影响,在其他领域(如环保领域)也已经存在相应的实践。
 
       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纷纷踊跃地向刘燕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例如对赌协议的本土合理性问题、我国引进偿债能力测试时的路径选择问题等等,刘燕教授都耐心地进行了解答。
 
       本场讲座从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刘燕教授以其丰富的学识和严谨的逻辑就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精彩讲解,为在场师生展示了公司法背后古老而富有鲜活生命力的规则,使大家受益匪浅。在讲座结束之际,大家打开视频在云端与刘燕教授合影留念,讲座在师生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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