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吴菊萍检察官对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特点进行了介绍。
第一是经济刑法广泛使用空白罪状。吴菊萍检察官以《证券法》对“证券咨询业务”以及“内幕信息”的界定、《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逻辑问题、《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进行原则性、宣誓性规定等三个典型例子为切入点,说明经济刑法的特点往往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款本身的复杂性,而在于在空白罪状的指引下所援引的经济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经济监管专业法规的密集与细致。
第二是经济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认定规则更为复杂。吴菊萍检察官表示,某些经济犯罪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存在疑难,在实践中在不违反刑法总则、刑法基本理论的同时也要将追赃挽损的效果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作为考量因素。同时,吴菊萍检察官又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内外勾结非法发放贷款的案件为引介,提出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经济犯罪,身份与共犯交织的场合如何定性的问题。
第三是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打击范围、量刑均衡等的把握需要更全面的考量。以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案件组织者、积极分子、参与者的处理为例,吴菊萍检察官提出此类经济犯罪办理应当考虑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当中所处的不同环节、不同层级;对被雇佣者的定罪与量刑应当回归天理、国法、人情,综合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接着,吴菊萍检察官介绍了经济领域犯罪化问题,说明了对经济行为犯罪化影响较大的因素包括经济犯罪的形势、经济政策、经济利益平衡需求、重大个案影响、社会文化、决策人观念等,阐述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共识,并运用具体案例分析了这些共识与原则的例外与突破。例如经济犯罪原则上不设危险犯,要有实害结果;非常态和不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应当审慎犯罪化;利弊交织、社会危害性不确定、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行为不宜犯罪化。
此外,吴菊萍检察官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讲述了常见经济犯罪办案的考量。
第一是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吴菊萍检察官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认为在行为性质认定方面应当穿透表面来进行实质认定,做到准确定性、合理打击;在追赃挽损工作方面应当权衡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与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是对于涉及新经济、新科技的犯罪案件,如何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当行政监管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司法该如何作为,吴菊萍检察官也提出了具体的思路与方法。第三是对于洗钱类犯罪,吴菊萍检察官讲解了自洗钱入刑、构建大洗钱框架的立法变化,并详细阐释了刑法修改的背景。
在分享的最后,吴菊萍检察官谈到经济犯罪案件除了刑法教义学的思考以外,还需要关注经济领域里不同种类群体利益均衡的问题。对于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如专利流氓、网络水军、网络暴力,也应当一以贯之天理、法律、人情的权衡,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使得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通过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普法宣传、立法建言进行综合治理。
在评议互动环节,主持人张伟副教授感谢了吴菊萍检察官精彩细致的讲座,对讲座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感悟与看法。
接着钱叶六教授在与谈中主要就吴菊萍检察官所提出的共犯与身份认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钱教授以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的主犯决定说和实行行为说入手,说明二者在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强调共犯要解决的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结果发生之后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之后才解决定性问题,因此在共犯与身份的场合,数个共犯参与人定性可以考虑想象竞合,在罪名的认定上不同犯罪参与人可构成不同的罪名。
而后学生们踊跃向吴菊萍检察官提问,阐述了自己在学习研究所产生的困惑与实践当中遇到的难题,例如“非法集资案件用资方是否认定为被告”“经济刑法与其他行政法规在适用中如何对应与衔接”等,吴菊萍检察官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认真细致进行了解答。
讲座尾声,张伟副教授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再次对吴菊萍检察官精彩的分享表示感谢,并总结道“优秀的检察官是大量的案件历练出来的,案件滋养着检察官,检察官还给社会公平正义”。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