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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张谷:如何看待没有“债编”的民法典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1

       2023年12月21日晚上,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第132场在闵行校区第一教学楼115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如何看待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担任主持人。
       讲座开始前,石冠彬教授对张谷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担任与谈人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邓旭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世刚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和李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教授,专程前来参与讲座的复旦大学施鸿鹏副教授,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段磊副教授、李颖轶副教授、于林洋副教授、晨晖学者冯德淦和王家骏。

       讲座伊始,张谷教授由典故入手,指出做学问应当发扬和尚的闭关精神,一定要阅读更多的文献,并倡导大家应当保持独立性,培养批判性思维,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就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体例结构,张谷教授认为七编制体例整体上是按照“先确权后维权”的思路进行排序的,立法者似乎给侵权责任编给予了保障一切民事权益的期待,但这一逻辑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体例也值得研究。就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体例结构,张谷教授认为,其中可能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者以实际上的民商分立思想指导制定了一部追求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第二,物权编实现体系化的同时债权的体系性被减弱,没有债法总则的同时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并未呈现前后的排位;第三,侵害行为(infringement)和侵权行为(torts)的区分在立法表述上不够明显,后者事实上包含了对主观过错等的评价,采用侵害行为/加害行为的表述更为恰当。

       就我国债法现状的历史成因问题,张谷教授通过追根溯源,指出《民法通则》中确实就已经存在债权一说,但实际上那时就已经撅为两端。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对于侵权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侵权到底是债还是责任,其与物上请求权到底啥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认识。就民事责任的渊源而言,虽然翻译来自于前苏联,但是根源事实上在于法国法。

       最后,就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际上包含了债法总论内容的现状,张谷教授认为并不全面。理论上说,这样的合同编内容应当包含“债的一般性规则:即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给付关系”“合同之债的规则,即特定人之间的意定的请求给付关系”“双务合同之债的规则”“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四方面的内容。

       在座各位老师和同学感到受益匪浅,折服于张谷教授的知识面之广。在与谈环节,邓旭副教授表示张谷教授强调了混合继受的合同法如何达到内在协调,并且张谷教授对法条的历史渊源了然于胸,对中间的来龙去脉说得生动具体,这非常值得大家学习。

       李世刚教授表示张谷教授视野非常宽广,切入极其深刻,尤其名和实的问题鞭辟入里;他非常赞同张谷教授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从国家的发展来看,都有自己的特殊的地位,它不仅承担着意定之债的核心功能,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核心概念。此外,张谷教授今天的谈话也有很多议题值得深入研究。

      叶名怡教授提到没有债总的民法典事实上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从五编制到扁平化的七编制优点在于直奔主题和短平快,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更符合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时代趋势。
       李宇教授则认为无论采取扁平快的合同编还是债编,都要达到该有的规范容量,中国法过于简略,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厚度。此外德国是否真的是纵向式,其实深究下也不尽然,因此两者没有那么大的差别。
       姚明斌教授认为理论和教学更应该讲逻辑,因为立法中影响因素较多,理论和教学更应该把真正的法理揭示出来。正是因为合同编通则内涵了债法总论的内容,所以在课程设置时是否还应当继续保留债法总论的课,这点很值得思考,因为或许这样的安排才是促使理论研究和教学开创出债总的原本样貌。

       讲座最后,石冠彬教授向张谷教授赠送了本次讲座的纪念海报,张谷教授和全体师生进行了合影。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片 | 李溪子
文字 | 夏欣怡 任逸柠 徐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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