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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谢立斌:鉴定式宪法案例分析原理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5-03-31 浏览次数:10

3月26日下午,我校2025年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第13场、师大法学论坛第78场——“鉴定式宪法案例分析原理”讲座在法学院104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主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继强教授与谈,我院田雷教授、凌维慈教授、王军副教授及数十名同学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姜峰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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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师是我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姜老师对他的到来表达了诚挚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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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谢老师首先简要讲述了法学案例分析原理,强调案例分析的本质是审查各个事实要件是否成立,是否能够触发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他系统地阐述了四步分析法:首先是个案中某一法律后果具有成立可能性,然后分析成立所需的要件,在此基础上,再判断在个案中是否符合要件,最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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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斌老师介绍了德国案例分析的方式,即“鉴定式”与“判决式”案例分析法。他分别以民法与刑法为例,阐释了刑民领域的鉴定式案件分析原理,并归纳总结出宪法学的鉴定式案例分析原理。平等权与自由权是宪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他以此为例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列出了具体的审查框架。在平等权案例中,首先应当分析是否存在区别对待的行为,并逐一审查这一过程中存在的疑问,比如,特定区别对待的行为是否由同一个公权力主体做出?存在多少区别对待?该行为是否符合平等权以外的法律规范?区别对待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对区别对待行为是否侵犯平等权做出判断。在自由权案例中,为了审查是否侵犯公民自由权,需要进行“保护范围-干预-正当化”三阶层分析,即争议行为是否涉及一项或者多项自由权而进入保护范围,公权力行为是否干预了该自由权,以及干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而具有正当性。谢老师分别详细介绍了针对具体行为和立法行为的自由权审查框架,并结合亲身经历,以调取手机通信记录和警察在地铁站查身份证为例,针对其中具体的要件做了生动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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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结束后,与谈嘉宾积极参与了讨论,谢立斌老师对与谈人的疑问做了认真的回应。

徐继强老师首先对宪法案例分析方法表示肯定,充分认可其在培养学生法学思维方面的意义,同时也提出了几点疑问: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更倾向于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针对一些复杂的干预情形,鉴定式分析方法能否给出完备解释?“鉴定式”和“判决式”分析方法是否存在实质区别?对于徐继强老师的疑问,谢老师认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更多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干预”即公民的自由受到了限缩,需要借助比例原则等进行甄别;至于鉴定和判决的不同,他认为核心区别并非是否将审查请求列在前端,而是是否针对核心诉求一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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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老师在发言中指出,从我国宪法的条文分布来看,国家机构处于更重要的位置,就中国宪法学而言,国家机构部分的内容可否能被纳入鉴定式案例分析,是存在疑问的。对于田雷老师的疑问,谢老师表示,并不能仅根据宪法的篇幅来认定各部分的重要性,基本权利理应得到重视。他提出的宪法学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已经根据中国宪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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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维慈老师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提出了几点疑问,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交叉领域中,在已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对于规范本身违宪和行为违宪的两种情形如何进行区分?对于凌维慈老师提出的合法审查和合宪审查如何进行区分的问题,谢老师认为,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并不矛盾,合法性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在法律具有解释空间时,应作出和宪法相一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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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老师表示,谢老师对自己在行政法领域尝试构建类似的案例分析方法很有启发,与前几位与谈老师的看法近似,他表达了自己关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和判决式案例分析方法区别的困惑。关于王军老师提到的“鉴定式”和“判决式”二者的区别,谢老师认为前者更加全面,而后者更加精炼。对在场同学提出的问题,谢老师也做了认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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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姜峰老师代表在座师生,再次对谢立斌老师和徐继强老师表达了感谢,并为他们赠送了本次讲座的定制纪念海报。与会嘉宾合影留念,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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