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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0

       2024年3月23日上午,由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普陀校区办公楼小礼堂举行。来自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海市总工会、杨浦区总工会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会议。会议由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华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陆晓栋主持。
       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美舒首先代表研究院课题组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课题成果进行汇报。课题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地位、范围与权益内容进行了细致考察,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可商可调”内容、协商协调程序以及协商协调成果的法律效力,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希望为后续上海市相关立法提供支持。
       杨浦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司徒行喆对杨浦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经验进行介绍。杨浦区总工会积极探索单独建会、联合建会等建会方式,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组织覆盖面。在完善建会工作基础上,推进建会建制工作联动,加强民主管理,并充分利用工会服务阵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关爱服务,有效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与服务工作走深走实。
       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研究背景、理论研究成果及最新实践动向进行深入探讨及经验分享。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岑峨表示,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出现为我国就业市场起到“蓄水池”的重要作用。自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相关研究重点应从劳动关系认定,向如何通过劳动基准制度保护“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转变,落实到协商协调机制的具体建设。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慧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否构成一个法律概念也引发了学界的许多争论,我国要避免对于德国“类雇员”概念及机制的直接借鉴。另外,未来新就业形态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也建议纳入“可商可调”的内容范围中。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王娟肯定了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既结合国内外学术研究现状,同时关注工会组建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情况。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部长曹宏亮分享市总工会在“饿了么”协商恳谈模式、美团职代会联合会议模式、杨浦区家政服务行业建制联动模式、圆通速递协商协调全网模式等多种协商协调机制的推广经验。他提出,要聚焦重点、分类指导,提升民主协商机制实效。下阶段,上海市总工会将进一步推进协商成果落地落实,全面推广新就业形态民主协商、民主管理多元模式,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中国工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提供支撑。 
       上海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周宏也对课题研究成果表示充分肯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协调机制的立法提供了全面梳理及系统介绍。他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涉及争议问题非常多,希望后续有更多类型群体能够参与研究讨论,为后续上海市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提供不同视角的解决方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林洋认为,在协商协调机制监督方面可以进行考虑,更好地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莫负春到会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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