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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范进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概念重构与超越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6-05-22 浏览次数:10

2026年5月22日下午,“2026 年第62场知名学者学术讲座”暨“师大法学论坛第135场”在闵行校区闵一教H101成功举办。本场讲座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概念重构与超越”为主题,由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范进学担任主讲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壮主持。


讲座开篇,范进学教授从“法治概念如何定义?”这一问题引入。他通过回溯从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戴雪“法律至上”,到哈耶克、富勒、拉兹等思想家的经典论述,系统梳理了法治概念在思想史上的不同面向。他指出,法治是一个恰当的术语,用以概括一系列理想与实际的法律经验,其核心要义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皆应源自并依法行使,且法律本身建基于对人格至高价值的尊重。

随后,范进学教授剖析了法理学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概念之争,指出这一区分具有启发性,但并不绝对,形式法治带有实质意蕴,实质法治也吸收了形式要求。随后又回顾了中国法学界围绕两种法治观展开的争鸣,既肯定了形式法治强调法律内在道德、维护法律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重要价值,也客观指出其可能与威权政体相容、无法防止恶法之治的局限;同时阐释了实质法治追求良法善治、保障人权与实质正义的核心主张,也分析了其在道义原则终极论证、法律自治性维护等方面面临的现实难题。

在此基础上,范进学教授重点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传统法治概念的重构与超越。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打破了形式与实质二元对立的理论框架,构建了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程序法治有机统一的完整法治概念。其中,形式法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对立法提出了全面性、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等“内在道德”要求;实质法治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确立了尊重客观规律、体现道德理念与人文关怀、合乎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四大良法标准;程序法治则将“守法律、重程序”作为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为实体正义提供了刚性制度保障。他结合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废止、昆山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等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中国法治从形式主义向实质正义迈进的实践进程。

最后,范进学教授总结认为,这一法治概念精准把握了现代法治的精髓,它包含了规范之治、规矩之治、程序之治与制度之治四重基本理念,是对法治概念二元论的重构与超越,具有完整性、系统性与体系性。讲座尾声,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文字:孟凡壮

图片:姜    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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