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下午,以“法秩序统一与行刑衔接”为主题的华东师大第七届刑法专题论坛-法学新秀沙龙在华东师范大学教师之家321报告厅举行。本次法学新秀沙龙主要包括“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与“行刑程序的衔接”两个主题。
主题一: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
沙龙第一部分以“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为主题,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孙立红副教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谢佩之主任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任飞、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昱含报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超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蒋太珂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参与与谈。
第一位报告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振硕,他报告的主题是“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方案建构”。首先,王博士梳理了行政犯在中、德、日三国的不同立法定位及学界的理论争议。基于法秩序实然统一立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所提出的一般违法性标准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可罚的违法性标准在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和必要性,导致对空白罪状未予以实质解释和对行政行为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实践误区。报告论证了“违法相对论”的立场,法秩序应当追求“应然统一”,允许不突破法秩序整体目的的规范冲突存在,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领域共同目的、法律行为规范属性和刑法补充性原理的质疑无法否定违法相对论的正当性。
基于此,王振硕博士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提出了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四项具体方案,即依据法益还原理论限缩识别保护法益、立足刑法规范目的实质解释空白罪状、遵循合法性要求独立审查行政行为、适用但书规定提供出罪路径,建构排除行政法与刑法规范冲突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方案。最后,王博士指出了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包括违法性判断与法秩序统一理论关系的深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则的具体化,以及该理论对构建行政犯出罪事由指导意义的探讨。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任飞,他报告的主题是“行刑双向衔接视角下行政犯的从属性”。高博士指出,当前行刑衔接主要限于诉讼法层面,需要向实体法延伸。首先,行政犯不同于法定犯,行政犯的共性为刑事属性,特性为行政属性。高博士支持“修正实质说”,将行政犯的内涵界定为“犯罪成立条件涉及行政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犯罪类型”。其次,高博士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法律体系性完善、法律价值多元视角下的商谈理性作为行政犯的从属性的论证依据。高博士提倡,从行政法与刑法的视角,架构行政犯从属性的体系。从行政法角度,行政犯从属性可分为行政概念的从属、抽象行政行为的从属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属;从刑法角度,行政犯从属性表现出构成要件从属、违法性从属与有责性从属。最后,高博士认为,行政犯从属性可从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行政法概念之从属、行政犯空白罪状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从属、行政犯不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属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1)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原则上需遵循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同概念;(2)行政犯空白罪状的填充理应依据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3)行政犯的不法判断要结合有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位报告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昱含,他报告的主题是“法秩序在什么层面上是统一的?——兼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首先,叶博士指出,当前的理论研究中,存在对“违法性”“不法”概念的混淆、对德日违法性判断学说的误读、法理深度不足以立场选择替代逻辑思辨等问题。其次,叶博士认为,关于法秩序统一性实质内涵,应当以裁判规范为分析视角,以“条件程式”为判断前提,以规范性质为判断工具。“目的层面统一”的观点存在分析视角失焦、观念错位、方法论失当及论证路径不明的缺陷,而体系解释兼顾了实质逻辑和形式逻辑,是一种最为平衡和妥当的解释方案。因此,“体系上的统一性”才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实质内涵,其能够实现刑法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价值协调。最后,叶博士主张,刑法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为平行独立关系;刑法并非民法、行政法的后置法,而是与其他部门法平行的独立部门法。“作为无价值判断的违法性”这一概念并不足取,应当采用“作为违法性阶层的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方式。基于此,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路径应当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时,扩展到整体法秩序中进行检验是否存在对应的容许规范,将在其他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与谈环节由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谢佩之主任主持。
第一位与谈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超讲师,郑老师对王振硕博士的报告进行针对性点评。首先,郑老师肯定了王博士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提出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具体方案。其次,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刑法并不以民法、行政法为前提,但当刑法不断突破形式解释的限制追求实质解释时,其和其他部门法的结构就会越来越不同,出罪及入罪的可能性都越来越大。刑法上合理的入罪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最后,法秩序统一理论与其说是为了解决所谓的原则上如何保持违法性判断统一问题,不如说是解决那些例外场合中如何让违法性判断不冲突的问题。郑老师认为,除了王博士提出的行政法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方案以外,从规范论、义务论的角度去保证法秩序不冲突也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第二位与谈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蒋太珂副教授,蒋教授对高任飞博士的报告进行针对性点评。蒋教授肯定了高博士论文的两个优点:第一,提出了新的理论命题,将行政犯概念作为分析行刑关系的体系支点;第二,文章的论证富有逻辑性,在整体论证框架上采取了连锁论证使得文章论证层次层层推进,并且善于运用归纳和区分的研究方法,从而兼顾对不同问题之讨论。最后,蒋教授对该篇文章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论文标题的调整及文中基础概念的使用。第二,基本命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如对“刑民关系领域与行政犯的概念是否一一对应”、行政犯概念与“法秩序统一性是否具有内在关联”、“行政犯的从属性与法秩序统一性和商谈理性的内在关联”等命题,存在进一步加强论证的空间。
第三位与谈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袁教授肯定了叶博士选题的意义,并阐释了自己对“法秩序统一性”的理解。首先,刑法规范是一种裁判规范,它并不是行为规范本身,而是行为规范的一种表征。这种裁判规范的发动以违法性判断为基础,这便赋予了刑法有别于民法、行政法的特殊规范意义。因此,最终需要统一的是行为规范,“违法性”是建立法秩序统一性的关键所在。其次,与叶博士观点中的逻辑推论不同的是,袁教授认为,理解法秩序统一的层面关键在于逻辑的统一,而不在于所谓体系的统一。即使各部门法的裁判规范各不相同,行为规范也一定是统一的。坚持逻辑的统一,不是着眼于规则,而是着眼于规范。如果能坚持这一点,就同时坚持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刑事违法判断的独立性。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也便得以妥当构建。
主题二:行刑程序的衔接
沙龙第二部分以“行刑程序的衔接”为主题,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睿副教授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敏华副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诗渲、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施杰阳报告,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罗远希检察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胡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教授参与与谈。
第一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涵,她报告的主题是“规范论视角下行刑衔接的进路”。在对既有的量差说、质差说等主要理论进行梳理、批判后,崔博士主张,在探讨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时,应重点关注我国现行法,采用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实质上可以被看作法秩序统一原则的一个延伸问题。法秩序统一原则要求行为规范之间不得存在逻辑矛盾,那么行为规范也应成为评估违法性判断同质与否的关键切入点。行政法与刑法在抽象的行为规范层面展现出内在的一致性,同时,部分行政法规范可被视为刑法中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延伸,通过结合个案背景及规范接收者的身份等因素,为行为主体提供更详尽的行为指引。针对刑法从属性和独立性之辩,崔博士认为刑事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兼具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复杂而精细的机制,片面强调独立性或从属性均可能导致最终结论的偏误。刑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判断逻辑与流程展现出充分的完备性与自主性。而个案中对刑法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解读往往需要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且不能逾越行政法预先设定的行为规范范畴,这反映了刑法的从属性特征。最后,崔博士提出,在行政犯的场合,一旦行为人违反了刑法中的行为规范,通常也意味着对行政法上相关规范的预先违反,这或许可以为我国构建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相互衔接、可反向转化机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提供正当性根据。
第二位报告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诗渲,她报告的主题为“行刑衔接中专业性认定的证明误区与风险防范——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崔博士首先交代了选题背景。该文之所以从“专业性认定”入手,是因为目前刑事诉讼中专业性认定的采信呈现出一个较为常态化的趋势,但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崔博士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司法审查存在准入泛化之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存在行刑衔接规范缺失、法律属性归类不明、救济机制阙如三重困境。理论层面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成本考量及其准确性与难以复现性特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备证据适格性。实践层面上,崔博士认为需要从行政、刑事层面进行双重规制。在行政执法场域,需增设交通事故认定救济渠道,设立交通事故审查委员会这一申诉机构,打破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垄断地位,成立一批社会化交通事故认定机构。在刑事司法场域,应分别从控、辩、审各方入手。对于控诉机关,宜探究细化公安、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行刑衔接的提前介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双向咨询机制;从被告人角度出发,要求交警出庭作证,引入专家辅助人保障辩方质证权;最后,在审判机关层面,引入专门性力量,以专门性法庭来应对专业性问题,以防范法院泛化认定证据之风险。
第三位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施杰阳,他报告的主题是“个体与平台:开盒挂人型网络暴力的行刑共治”。施博士的报告聚焦于网络暴力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以今年上旬某公司副总裁13岁女儿开盒孕妇事件为引,指出了在信息网络暴力治理中,我国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开盒挂人”行为的泛滥与黑灰产业链的形成,这反映出既有网络暴力治理模式尚需进一步优化;二是既有研究多停留于网络暴力的宏观讨论层面,缺乏对“开盒挂人”新型暴力的类型化研究。施博士将开盒挂人型网络暴力定义为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数据窃取或境外社工库等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通过公开公民的姓名、个人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结合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网络恐吓等行为煽动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主体多元化、行为复合化、对象具体化等特征。在主体维度上,可划分个体行为和平台行为。其中,个体行为主要包括上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和下游网络暴力行为。施博士指出,在开盒挂人型网络暴力的行刑共治中,既要加强个体的责任,更要强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对于个体行为的行刑共治,应当区分未公开和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妥善认定上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通过行刑共治转型,破解法不责众的难题,平衡言论自由与网络监管之间的冲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刑共治,应当肯定其在例外情形中负有主动监管义务,并强化其被动监管义务,构建用户友好型投诉机制,明确对违法内容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最后,需要有效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与谈环节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敏华副教授主持。
第一位与谈人是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罗远希检察官,他针对施杰阳博士的文章发表见解。罗检察官结合自己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强调,理论研究的核心价值在于指导实践、解决实务问题。他高度认可了施博士的研究为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置“开盒挂人型网络暴力”所提供的重要参考。在与谈中,罗检察官重点剖析了行刑反向衔接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他认为相较于行刑正向衔接,反向衔接的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相关程序机制尚不完善,已影响到工作质效。例如,行政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后依规终结行政审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反向移送案件时,行政机关因原案已终结需重新立案,但此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存在分歧;又如,刑事证据转化规则存在缺失,现行法律仅对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有明确规定,而反向转化(刑事证据转行政证据)规则却严重缺失。尤其对于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因其未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最后,罗检察官呼吁学术界重点关注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深化理论研究,为实务部门提供清晰的法理支撑与操作指引。
第二位与谈人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胡莎,她针对崔诗渲博士的文章发表见解。首先,胡老师指出,文章副标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易引发歧义,其规范表述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她强调行政机关的专业认定内容复杂,不仅涉及责任划分,还包括行为性质(如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对象性质(如药物与毒品的界分)、危害后果及程度等关键要素。胡老师以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转售逝者抗癌药物被控贩毒案”及“网络销售思诺思案”为例,深入分析了行刑衔接的核心难题。第一,行政机关依据《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等作出的“毒品”行政认定,能否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认定?第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学者对“毒品”概念的重构是否具有充分说服力?第三,行政机关的专业认定如何有效转化至刑事司法领域?最后,胡老师对崔博士提出的两项程序性解决方案表示高度认同。一是肯定在法庭审理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就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的内容(如特定物质是否属于刑法毒品)进行充分说明和质证。胡老师以香港法院判例举例,指出法庭通过专家证人阐明“迷奸水”(Gamma-Hydroxybutyrate, GHB)的毒理特性及滥用危害,最终认定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二是应当设立专门法庭,如借鉴美国处理芬太尼等复杂毒品犯罪的经验应对行刑衔接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升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胡老师认为,上述探讨可为破解行刑衔接中行政机关专业认定结论向刑事证据转化这一关键难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
第三位与谈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教授,他针对崔涵博士的文章发表见解。首先,柏浪涛教授对其文章的标题及结构提出了优化建议。一是建议将“规范论视角”调整为“规范理论视角”,避免“规范”一词的多义性(该词既可指实体法规范,亦可与本体论相对作副词使用);二是建议研究内容聚焦,当前论文涵盖“量质差异”“行为规范违法性”“刑法从属性与独立性”,每部分均具备独立成篇的深度潜力。他建议将三部分内容拆分研究,以解决广度有余、深度不足的问题。随后,柏教授肯定了文章中的具体学术观点,支持刑法不法与行政不法存在“量的差异”的核心观点,反对以裁判规范差异作为两法不法性区分标准。同时,他指出对合法与非法进行二元划分的局限性,强调必须厘清民法“违约”与行政法或刑法“违法”的本质区别。柏教授对文中以《刑法》第410条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为例的部分提出了质疑,主张“情节严重”应属于一阶实质解释范畴,不宜主张通过“二阶判断”进行认定。最后,柏教授总结认为,该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需在术语精确性、论证深度及比较法引证上进一步打磨,并表达了对崔博士学术潜力的期许。
点评
第一位点评人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针对施杰阳博士的汇报,佀教授指出在讨论“网络暴力”议题时,要格外关注言论自由问题。在涉及言论自由与维护个体人格权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宪法》规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批评监督的权利,公务人员也有接受、容忍的义务。因此,可以根据被侵权者属于非公务人员还是公务人员,进行不同的判断。涉及后一类情况时,对侵权者动用法律制裁需更为谨慎。针对崔诗渲博士的汇报,佀教授指出应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类为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一个专业性过程,不能因其兼具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专家双重身份,就否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质。同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资格方面上并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如何加强其在刑法当中的判断,即行刑衔接的问题。行政违法的视域较刑事违法而言更为宽泛,例如,车辆的尾灯不亮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否能够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判断的一环,值得思考。另外,在行政法领域,很多违法行为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但刑法则不然,行政法与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却又相互衔接的领域,二者对于违法性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第二位点评人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姜涛教授。姜教授首先对各位博士研究生的报告给予了肯定,他表示六位报告人的论文富有启发性,内容翔实、准备充分。姜教授指出,立足于当下的时代背景,我国立法趋势体现出数量暴增、行政犯逐渐增多的特征,因此“行刑共治”是当下刑事治理中的重要议题,不同的部门法之间需要多管齐下,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衔接。姜教授提到,法学研究的重点在于“发现”而非“发明”,而“发现”来源于本土的法律实践,对外国学说理论的运用需为本土创新服务。姜教授也就如何“发现”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做出了指导,其指出可以从司法解释、案例入手,寻找行政犯违法性判断以及行刑衔接中的“真”问题。第一,可以考虑行政处罚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刑事违法性认定的依据;第二,当行政法中的概念用语与刑法上重合时,如何立足于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区分的角度去进行法律解释。最后,姜教授认为,刑民衔接与行刑衔接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能把前者的标准直接套用到后者之上。民法主要是对“物”之法,以利益为衡量标准,其中涉及到大量的协商问题。但行政法与刑法则是对“人”之法,处理的是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问题,涉及到被害人、行为人、国家之间三方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单纯强调法益保护,会忽视国家和被害人的链条,而过度强调谦抑性,则会忽视法益保护的面向,所以行刑衔接的问题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