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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任任海涛教授参加“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并做主旨发言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23

中心副主任任海涛教授参加“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并做主旨发言


 

 20241018日至1020日,由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与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在南京顺利召开。本次论坛是一次围绕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过程中的教育法典编纂和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系统探讨的学术研究盛会,将为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实践探索提供重要理论智慧。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安徽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河海大学、福州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大学教育科学》《中国高教研究》《江苏高教》《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的编审老师逾2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大会主旨研讨环节,任海涛教授作了题为《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教育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的对话存在从无到有、从浅到深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指向教育法学的体系化,然后指向教育法典的体系化。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持续推进,中心将继续关注“教育法典”、中国教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教育法学史等领域的研究,为我国教育法学事业发展和教育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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